国 家 新 政
2023.11.27 人口检测与家庭发展司 |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聚焦缓解群众“入托难”问题、减轻群众“入托贵”负担、增强群众“托得好”信心。
通知指出,项目实施重点明确,普惠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在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机制、保持续、出经验。
项目主要聚焦三个目标:一是围绕方便可及,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缓解群众“入托难”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托育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提供托育服务。
二是围绕价格可承受,降低托育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入托贵”负担。落实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盘活社区、单位、相关机构现有场地等存量资源,有效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和服务价格;加大对农村和脱贫地区托育服务的支持。
三是围绕质量有保障,提升托育安全水平,增强群众“托得好”信心。坚持正确办托方向,落实立德育人要求,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以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为根本,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托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提升数字化托育服务水平;强化托育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培训。
2023.11.26 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明确,要按照规模适度、经济适用、服务高效的原则,鼓励开展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复合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插花”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各地可根据不同城市类型和社区特点精准施策,宜建则建、宜改则改,以城市为单位整体谋划,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推进。
《实施方案》提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主要是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各地要按照精准化服务要求,优先和重点发展当前群众急需紧缺的服务,比如“一老一小”、社区助餐、儿童托管等,逐步补齐其他服务,确保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
《实施方案》明确,工程实施范围覆盖各类城市,优先在城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推进建设。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思路,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工作基础、财力水平等因素,选择部分城市和社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探索形成模式。在总结试点形成的经验做法和有效建设模式基础上,向其他各类城市和更多社区稳妥有序推开,逐步实现居民就近就便享有优质普惠公共服务。
2023.11.2 卫健委 | 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的通告
《评估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评估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根据《评估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此外,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附件:《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2023.11.14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 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
《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家庭托育点的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试行办法要求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并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家庭托育点应当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此外,托育点应当对在托婴幼儿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发现婴幼儿疑似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当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托育点举办者如同时是照护人员,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此外,家庭托育点应当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同时,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文章来源:2023第10期(总第23期)《学前教育行业资讯汇编》国家新政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