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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政或将出台 民办教育界充满期待
来源:解艳华 民办教育领军 发布时间:2015-1-16 9:29:35

    1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则消息的出炉,在民办教育界产生不小的波澜,受访者普遍认为,如果新政落地,将成为民办教育管理中的一次思想大解放。

    民办教育管理的一次思想大解放

    “国务院常务会讨论修改部分教育法律,体现的是改革精神和思想解放。‘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说法,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合法地位、不应对之予以歧视,这是建国以来在教育领域最大的改革和思想解放成果之一。”1月7日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王文源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说道。
 
    一石激起千层浪,当晚该消息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甫一播出,相关微信即在民办教育圈内开始传播。
 
    “这次‘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政的提出,既是对诸如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等已有相关教育法律的修正和突破,也是对洋教育服务产业(如多国及境外大学纷纷来华合作办学)大举进入中国、留学教育风起云涌和不少教育培训机构纷纷去国外上市的及时回应。”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副院长蒋国华如是表示。
 
    “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我们来说,是利好消息。”阳光喔教育集团董事长罗珠彪认为,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为了谋求更大发展,亟须拓宽资本渠道,该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有意冲击A股的教育公司在企业性质上扫清了障碍。
 
    “未来几年,将会出现教育企业扎堆上市的现象。”罗珠彪判断。
 
    “国家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将意味着教育被允许市场化运营。新一轮淘汰赛即将拉开帷幕,竞争重点将会围绕教育服务资源。”特蕾新国际教育集团董事长助理伊志鹏告诉记者。
 
    “适度发展营利性大学,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能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浙江树人大学校长徐绪卿曾撰文时表达观点。
 
    一定要“放水养鱼”
 
    “分类管理的关键,一要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二是要从观念上确定,营利和非营利只是类型不同,不存在高低区分;三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尽快出台管理办法,该鼓励的要鼓励,该规范的要规范,而不是搞‘引蛇出洞’、‘秋后算账’。”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胡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分类管理未来道路不会一帆风顺,甚至还会有坎坷,就是因为一些部门和一些人只认可捐资办学,对出资和投资办学,既缺乏法制意识、也缺乏基本的理解,更缺乏信心和必要的准备。但总归有了一个好的开始,接下来就看各地政府和举办者的智慧、眼光与胆识了。”王文源表示。
 
    蒋国华建议:“在实施分类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对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有一个‘放水养鱼’的宽松期,比如,10年、20年,乃至更长些的年限内,依然可以享受与非营利民办学校一样的优惠待遇。这是因为总体来说我国民办学校的质量、水平和积累,依然非常幼小、孱弱,他们依然需要扶持和呵护。”
 
    □链接:
 
    教育公司或将迎来上市狂潮
 
    “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是自《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最大的法律突破。
 
    ● 如果新政落地,备受诟病的“中国教育”问题,通过“商业化”、“市场化”方式,大踏步地向纵深处发展;
 
    ● 新南洋个案成为过去,A股将很快向教育培训行业开放,一大批符合条件的机构将群体性上市,大量在境外上市的中国教育概念股回归A股将是必然,A股很快会形成一个全新的高热度板块,而且会持续多年;
 
    ● 有梦想有能力有资本的公司和团队,借此巨大利好,将迎来大踏步、跨越式发展,行业内将很快出现一群十亿级收入、数十亿收入级的公司,也必然很快迎来百亿级市值、甚至数百亿级市值的公司,华丽的“产融互动”将批量上演;
 
    ● 跨界将成为常态,跨行业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教育公司来实现战略转型,将成为未来数年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热点;
 
    ● 一大批优质的国际教育资源,将潮水般涌来中国市场,国际间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将更加频繁。
 
    (资料来源:业内对未来民办培训业趋势预判)


    莫戴“有色眼镜” 看待营利性民办学校

    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无疑,这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是一大利好消息,释放出鼓励社会投资教育的积极信号,给广大正处在寒冬之中的民办学校带来了春天般的温暖。
 
    教育是民生之本,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百姓福祉,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著名教育家成思危先生说过:“中国的教育就像一只鸟,它的双腿是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双腿都健壮才跑得快。”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4万所,在校生人数3911万。民办学前教育、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校在校生人数,分别占全国同类学校的50%、6%、10%、11%、10%、22%。可见,民办教育作为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其力量和作用不容小觑。
 
    虽然民办教育发展快速,但是它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需求,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渴望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目前,民办教育仍然面临诸多瓶颈,主要表现在:教育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社会歧视、隐形壁垒依然存在;民办学校、教师、学生处于弱势,尚未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法人财产权不明晰,出资人投入资产、校产积累资产、民办学校终止后财产的最终归属未明确;“合理回报”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出资方只能通过“暗箱操作”来取得利益;生源减少及公办学校扩招使得民办学校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这些问题正是法律和制度缺陷所造成的。
 
    由于社会资本投入教育屡屡遭遇“弹簧门”、“玻璃门”,近年来,在政府对教育财政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社会、企业和个人投入的比重大幅下滑,呈“国进民退”态势,未能实现政府和市场投入教育的双轨驱动。2012年OECD的统计数据表明,美国、韩国、智利2009年社会与私人教育投入分别占到GDP的2.1%、3.0%和2.6%,而中国到2011年仅占1.12%,这说明我国还有很大差距,有待于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积极性和潜力,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教育。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当前,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借鉴国际经验,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扶持、分类登记,这就抓住了“牛鼻子”,“一子落而满盘活”,使得困扰民办学校多年的法人属性、教师身份、同等地位、优惠政策等一系列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
 
    其实,分类管理是国际惯例,可以避免少数民办学校打着非营利的旗帜,行营利之实,浑水摸鱼。如果不分类,就难以制定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政府无法在财政资助、土地划拨、税收优惠、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等等。因此,近年来开展分类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
 
    值得关注的是,分类管理应保护出资者的积极性,不管哪一类民办学校,都是在从事公益性事业,在加大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同时,社会各界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特别是政府以道德名义绑架投资方,要求其强行捐赠或者选择非营利性学校,这样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有的举办者可能会转移资产,转让学校,收回投资,甚至从中牟取短期利益。
 
    因此,基于我国特定国情,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宜先试点、后展开,先局部、后整体,先近期、后远期,设计更多包容性政策,赋予不同地区更大自主权,给予民办学校更多选择路径。譬如,对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或返还原始出资成本等等;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举办人有权进行校产转移、利润分配,政府在加强质量监管的同时应给予一定支持,采取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的类似优惠政策,减少硬件要求,减低准入门槛,改革评估办法。唯此,民办教育才会迎来新一轮发展的春天,为社会提供更多高质量、个性化的教育公共产品。(作者系江苏省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阙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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