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幼儿园托育工作科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开设托育班。
何为“有条件的幼儿园”?其中一个重要指标,是能够满足辖区3—6岁儿童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的幼儿园。《通知》要求,每个托育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托育班数不得超过该园核定班级数的30%。每班至少配备2名保育师和1名保育员。保育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或高级保育师(托育师)证。保育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或育婴员资格证。
在收费管理上,《通知》明确,公办园托育班保育教育费可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30%。民办园托育班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班成本、市场需求、财政补贴等因素确定,报区教育和卫健等部门备案。鼓励民办园参考同区域普惠性托育园收费标准,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
此前,厦门市发布《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为普惠性的托育园、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提供补助,补助费用包含“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示范性奖励”三项。建设补助是指对开设普惠性托班服务的幼儿园,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改造费1000元。运营补助是指对普惠托育机构的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每人每月分别补助600元、400元、300元。示范性奖励是指对获得国家级表彰荣誉的托育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记者 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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