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应对人口形势变化,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绍政发〔2022〕23号)和上级相关系列配套政策精神,制定此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2023年6月15日,由区绍兴市上虞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起草《意见征求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协调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教体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经各部门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确定到2025年和到2027年的主要目标和具体坚持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1.优化托育设施合理布局。优化托育服务设施布局。根据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编制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落实至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托育服务设施提质扩容和空间布局区域均衡。
2.推进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加快推进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托一体等“5+X”多元化办托模式服务供给。
3.强化托育机构规范管理。规范登记备案流程,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加强托育专业队伍建设,对托育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
4.实施医育结合协同创新。加快建设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全区托育机构高质量建设提供样板,建立健全区级托育管理服务机构及运行机制,开展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开发和全区面上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的监督指导等工作。推进基层托育指导机构建设,依托乡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推行专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签约服务,为0-3岁婴幼儿提供“一站式”医疗、保健、预防接种、养育风险筛查、早期发展、家访和辖区内托育机构健康指导等服务。
5.落实托育服务支持引导。落实备案机构经费补助:对于新备案托育机构中新增业务用房改造、必要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和场地租赁支出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新增2个班及以下和2个班以上的,区财政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两年执行,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新建托育机构实际投入资金额;经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驿站)按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经登记备案的幼儿园托育部,区财政按每托位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实际招收入托的,按同级同类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两教一保人员经费不重复补助。实施普惠托育服务管理: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各托育机构单次收费金额不超过三个月。对经认定三级、二级、一级(含示范)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分别按照每月500元、700元、90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具体按入托婴幼儿和入托时间结算。实施水电气价格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标准执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浙政办发〔2019〕64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6.强化部门协同综合监管。健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议联商、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托育机构考核评估: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托育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托育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托育机构食品安全、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7.打造智慧托育场景应用。建立托育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市智慧托育云平台,建设具有上虞辨识度的“虞快托育”应用场景,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迭代完善“浙里办”办托、入托“一件事”事项,实现托育照护服务“掌上办”。建设智慧托育监管应用:建立婴幼儿资源及健康数据共享,为托育儿童公共服务资源布局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探索建立与教育等部门协同应用场景,实现托育数字化监管服务。依托卫生监督“社会监督监测预警平台”和“行政执法精密智控平台”,推进托育机构监管精准执法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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