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发改社会〔2023〕243号
各区(市)县发改、卫健、财政部门: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二条 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托育机构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并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参照执行。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
(二)合理定价。收费标准需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属地〔区(市)县〕城镇居民上一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且不超过4000元;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四)服务质量。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五)员工利益。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六)风险防控。托育机构应当购买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同时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六项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需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申报共分为两批次,第一批次为已备案托育机构,于2023年9月20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第二批次为在2023年9月20日后新备案托育机构,于2023年12月29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于2023年9月25日前完成对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对已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复审以及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托育机构,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共同公示托育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签署承诺书。凡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四份),分别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同时填报《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五)报备。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发改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及资金补助进行汇总后分别于2023年10月8日、2024年2月8日前报市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见附件4)。
第六章 补助政策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一)补助标准。对2023年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核定托位数〔若备案每个托位低于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包括户外面积),则托位数按每个托位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补助。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托育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补助资金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三)补助申请。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发改部门于2023年10月8日前将认定的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相关信息(见附件4)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2月8日将复审通过、认定的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相关信息(见附件4)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
(四)补助资金拨付。2023年度的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下半年拨付认定的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2023年1—6月的补助资金,于2024年上半年拨付复审通过的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和认定的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2023年7—12月的补助资金到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本周期内不足一年度的,按实际运营时间折月计算,单月运营不足半个月的不计算在内。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七条 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完成后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托育机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请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于统一拨付时间予以发放。
第八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的情形;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级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普惠托育政策制定执行,牵头研究解决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的具体困难问题;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做好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等工作。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附件2: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收托入园婴幼儿收费标准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属地〔区(市)县〕城镇居民上一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且不超过4000元;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与每一位入托婴幼儿的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在机构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遵守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
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3: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附件4: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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