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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幼儿园托育工作科学管理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发布时间:2023-10-25 14:20:49
厦教发〔2023〕86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局,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现将幼儿园开展托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科学管理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加大对能够满足辖区3-6岁儿童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幼儿园开设托育工作的支持力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托育的指导和管理。

  二、做好保障服务

  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日常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设托育班的幼儿园基本情况通过教育、卫生健康部门间共享信息获取,每年3月和10月各交换一次。

  三、优化师生配置

  每个托育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育班数不得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30%。托育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保育师和1名保育员。保育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或高级保育师(托育师)证。保育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或育婴员资格证。

  四、分类收费管理

  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公办幼儿园托育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30%。托育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民办幼儿园托育班收费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托育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班成本、市场需求、财政补贴等因素确定,报区教育和卫健等部门备案。

  鼓励民办幼儿园参考同区域普惠性托育园收费标准,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

  五、落实经费保障

  公办幼儿园开设托育班全额返拨保教费,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结合托育服务成本、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补助标准,按程序报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厦卫规〔2023〕1号)相关政策执行,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六、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营造良好氛围。不定期举办托育服务培训、讲座、宣教等活动,共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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