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22〕12号)要求,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支持政策有效衔接,促进我盟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政策落地落实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化人口和生育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深入分析评估我盟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加强宣传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推进配套支持措施全面落地落实。(盟委宣传部,盟发改委、卫健委,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重复罗列)
2.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全面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选举和政协委员推荐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支持政策有效衔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盟委办、行署办,人大阿盟工委社会建设工作处、监察和司法工作处,盟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盟委组织部、统战部、纪委监委,盟公安局、教体局、人社局、司法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推进全程网办。加强母婴保健服务工作,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苏木镇(街道)要根据人口规模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口服务工作,嘎查(社区)要确定1名兼职人员负责人口服务工作,织密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网络,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增强养老抚幼功能。(盟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卫健委、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建设,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丰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跟踪监测全盟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加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逐步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盟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统计局、医保局、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产科和儿科建设,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和妇幼健康医联体建设,积极推进产筛、新筛中心、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儿童救治中心建设,配齐配强力量,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提升孕产妇、新生儿救治整体水平,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稳定在低位水平。增加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不断拓展妇幼健康服务内容,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持续深入开展“三提升”计划(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和“两促进”行动(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落实落细母婴安全五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妇幼健康监测和质量控制,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到2025年,出生缺陷筛查网络覆盖所有旗区。依托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健全宣教、筛查、诊断、治疗、随访的全程服务模式,构建完善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儿童各阶段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盟卫健委牵头负责)
6.提升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规范实施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提高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优生优育知识,规范提供生育咨询指导,提升妇幼健康素养水平。加强健康教育、心理辅导、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做好适龄人群避孕、备孕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导致的人工流产。加强人工终止妊娠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剖宫产手术,保护适龄女性生殖能力。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发挥各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救治中心作用,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和救治网络,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强化儿童疾病防治,加强儿童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疾病防治,推进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做好对儿童健康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盟卫健委牵头负责)
7.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长效机制,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深入推进婚前、孕前、产前检查及产前疾病筛查、诊断和新生儿、儿童疾病筛查,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实施出生缺陷高危儿专案管理,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为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提供便利条件。(盟卫健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8.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策支持,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政府民生实事推进落实,并纳入旗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税务等支持措施,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价格执行等优惠政策。统筹加强嘎查村(社区)、住宅小区托育服务设施和婴幼儿活动场所建设,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存量资源和低效闲置土地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托育服务机构。支持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开展育婴员、营养师职业培训。到2025年,全盟建成1所标准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旗(区)至少建设2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群众对托育服务需求大的苏木镇(街道)要有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场所。(盟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阿拉善盟职业技术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9.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坚持托幼一体化发展方向,支持幼儿园在满足常住人口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现有场地或适当改造、扩充园所,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单独招收2至3岁幼儿,延伸开展托育服务。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落实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强化“家门口”服务意识,将社区托育服务作为家庭托育服务的补充,依托嘎查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大力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托育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积极探索工作场所托育机构建设,支持用人单位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托育机构联合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企业园区配套建设职工福利性托育机构,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逐步扩大农村牧区普惠托育服务覆盖面,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高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能力,努力构建多元服务,满足城乡家庭的不同需求。依托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互联网+托育”等力量,为婴幼儿家庭开展照护服务提供指导。(盟发改委、教体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生育友好环境
10.落实生育补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障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探索将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医保住院管理与支付;探索将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前检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盟医保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生育保障制度。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和共同育儿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9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盟人社局、卫健委、妇联、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降低生育、养育成本。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各级政府在配租公租房、建设保障性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盟税务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教育资源优质均衡发展。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将公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持续提升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覆盖率。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扎实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学前三年本地户籍幼儿普惠率达到85%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55%以上。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持续推动经济困难家庭和边远地区的学龄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生育家庭幼儿就近入园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义务教育布局,制定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多子女家庭子女在同一幼儿园、学校就读政策,减轻家长负担。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适当延长在园、在校时长,推动放学时间与当地下班时间衔接。深入推进“双减”工作,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有效减轻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精力负担。(盟教体局牵头负责)
14.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防止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降职、辞退或变相解除劳动关系,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生育二孩和三孩有就业需求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支持重返工作岗位。对生育二孩、三孩的苏木(镇)基层女职工干部产假满后,可采取到居住地调训或轮岗的方式工作,工资待遇不变。(盟人社局、工会、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推动社区普惠托育中心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统筹建设和使用,在城乡社区加大儿童之家建设力度,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及转介等服务,推进城市公共服务空间适儿化改造。依托社区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开展育儿指导、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求配备母婴设施。(盟发改委、民政局、卫健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6.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的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未纳入低保等困难人群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并经属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盟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暖心行动”,积极创建“暖心家园”,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以及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到2023年底,每个旗区必须建成1所“暖心家园”。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扶助关怀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盟卫健委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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