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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幼小科学衔接规范管理与综合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3-10-16 13:13:33
各市(地)教育局、科技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幼小衔接工作,结合省内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幼小科学衔接规范管理与综合整治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学习领会,扎实推进落实。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23年10月7日

黑龙江省幼小科学衔接规范管理与综合整治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和《黑龙江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黑教发〔2021〕36号)等文件精神,助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和“双减”工作有效落实,全面构建良好教育生态,大力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决定在全省幼儿园、小学及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幼小科学衔接综合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构建幼儿园、学校、家庭和社会协同共育长效管理机制和教育体系,通过综合治理,持续优化教育教学秩序和综合育人环境,强化幼小科学衔接有序推进、规范落实,巩固拓展“双减”成果。

  二、工作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含中小学附设幼儿园)、小学起始年级及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班。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治理,坚决杜绝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和行为。引导幼儿园和小学全面落实入学准备教育和入学适应教育工作,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切实转变园(校)长、教师及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教育观念和行为。建立行政推动、教科研支持、家园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纠正和治理幼儿园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不按规定创设多种活动区域以及不能提供充足的玩教具、游戏材料和图书的行为;严禁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纠正布置幼儿完成小学内容家庭作业、组织小学内容有关考试等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的“小学化”倾向行为。   

  (二)严格规范小学招生和教学行为。严禁小学起始学年不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零起点教学,压缩课时,超前超标教学,教学方法单一,唯考试成绩评价学生等不规范行为;严禁招生入学中面向适龄儿童组织小学内容的知识能力测试;纠正以适龄儿童参加有关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作为招生依据等行为。

  (三)强化校外培训行为规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行为;严禁对3-6岁儿童以课堂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组织安排教育活动,不得开展以知识技能为主的强化训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加盟连锁、受托经营、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幼儿园,超审批项目范围开设培训内容;严禁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及合同违法行为;严禁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参与或挂名参与学科类培训。

  五、工作安排

  (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师资管理、督导及校外培训监管等多部门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部署安排、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分别设置学前、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班,各专班工作有分有合,密切协作。形成行政牵头,教科研专业指导,幼儿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自觉接受检查,家庭和社会全面监督,多方推进,齐抓共管的治理新格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排查整改工作纳入校外培训监管部门职责,校外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科技、文旅、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及托管班违规开展培训进行综合治理。科技、文旅、体育部门要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业务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营利性托管班规范管理。各地要将幼儿园“小学化”治理工作纳入学前教育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小学不按照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活动等违规行为由义务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排查力度,将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多措并举构建动态监管体系,狠抓问题整改,强化源头治理。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幼小科学衔接的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各工作专班要将幼儿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幼小科学衔接排查、整改等工作的综合治理进展情况,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实施销号管理,并按月上报所在辖区领导小组。各市(地)于2023年12月30日前由学前教育管理部门牵头将本地幼小科学衔接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每季度末还需报送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小科学衔接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市(地)统筹规划,落实县(市、区)主体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原有综合治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尽早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压实职能部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强化治理任务的有效落实,推进育人观念转变,优化教育实践,促进幼小科学衔接。

  (二)加大治理力度。各地要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动态监管机制,持续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对标对表找问题,逐条逐项抓整改。对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幼儿园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幼儿园给予降级降类处理。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没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教学的小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予以处罚,直至依法依规取消办学资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综合治理工作设立专门举报监督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幼小科学衔接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扛起监督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小学要做好公开承诺,并通过一定方式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小学起始学年相关教师要签订工作承诺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小学一年级教学规范情况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与教育质量评价、校长职级制考核、园(校)长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文明校园评选和教师评优选先挂钩。对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幼儿园、小学实行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一票否决。   

  (四)加强专业指导。各级教育行政及教研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域教育实际,将幼儿园“去小学化”和小学“零起点”教学纳入培训计划,坚持以查缺补漏为原则,认真制定教师专项培训、新入职教师培训、幼儿园园长培训、小学校长培训、民办幼儿园园长培训、民办小学校长培训等培训项目,将师德师风、专业技能、保教质量评估、教师队伍建设等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并与入职考评、资格认定、职务任免相挂钩,强化幼小科学衔接意识,补短增效。要进一步完善区域教研制度,加强业务指导,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性地开展送教下乡和结对帮扶共建活动,以教研和科研为引领,规范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切实提高园(校)长和教师的科学育人意识和能力。  

  (五)重视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社会层面幼小科学衔接宣传力度,健全家、园、校及社会共育机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广播等多渠道开展幼小科学衔接宣传教育,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学校开放日、家访、专题报告等途径,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人导向,支持家长参与规范幼小科学衔接监督与宣传工作,扩大辐射面,为广大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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