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尤其是幼教和托育一体化发展的现状,制定《盐城市亭湖区托育服务机构设立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场地设施、人员配备、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28条具体内容。
一是总则部分共5条,阐明政策依据、工作原则、适用对象、准入备案等内容。二是场地设施部分共7条,对机构场地、机构设置、建筑面积、功能用房、室内装修、室外活动场地、安全防护等内容进行细化。三是机构设立部分共4条,明确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等许可事项和要求。四是人员配备部分共7条,对收托规模、保教人员配置、人员资质等方面予以明确,同时规定机构负责人、照护服务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厨房食品加工操作人员等4类人员的上岗条件。五是监督管理部分共5条,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对托育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托育机构所在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对其日常管理给予工作支持、进行属地监督,遇有情况立即规范处置并向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情况。六是附则部分共1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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