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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衢州市印发《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聚焦“婚、生、养、育”四个维度发放补贴
来源:衢州发布 发布时间:2023-7-20 13:07:33
  近日,衢州市正式印发了《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聚焦“婚、生、养、育”四个维度,制定育儿补贴、托育补贴,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奖励性补助,母婴设施建设补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人员生育补助,租房和公积金优惠,三孩家庭子女免费课后服务等多项激励措施,打造生育成本由政府、社会、企业及个人协同分担模式,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全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起来看看
一孩、二孩、三孩家庭及相关机构
都能享受哪些 补 贴 !

01
家庭类政策

  一、政策对象

  家庭类政策享受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三孩(二孩)的家庭,且新出生子女需落户衢州市内。其中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政策享受对象需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认定。

  二、具体政策

  (一)育儿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

  对在市内助产机构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落户我市的家庭,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10000元的育儿补贴,直至子女满3周岁止(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岁计算)。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州市户籍;

  (2)《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在市内助产机构生育且新出生子女落户衢州市内;

  (4)拟申报补贴子女年龄在0-3周岁(36个月)以内。

  (二)托育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

  在辖区托育服务机构入托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按孩次每年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1000元、2000元的托育补贴。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州市户籍;

  (2)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一孩、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在市内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且入托满4个月;

  (4)入托子女年龄在0-3周岁(36个月)以内。

  (三)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政策  

  1.政策内容:

  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家庭,在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自费部分按照每户累计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州市户籍;

  (2)生育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3)经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评估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4)《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在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家庭。

  (5)如成功生育子女的,新出生子女需落户衢州市内。

  已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其他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四)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政策  

  1.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2.政策对象:

  (1)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失业人员;

  (2)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领。

  3.政策说明:

  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五)三孩家庭子女免费课后服务政策  

  1.政策内容:

  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

  2.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衢州市户籍;

  (2)《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2023年3月16日零时起),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具体政策以县(市、区)正式出台文件为准。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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