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一)夫妻双方均为丽水市户籍,其中至少一方为丽水市区(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含南明山街道)户籍,含夫妻一方为丽水市区户籍,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
(二)2023年1月1日后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家庭,且该子女落户在丽水市区;
(三)孩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四)已在市区范围外享受育儿补贴(包括待遇相当的一次性发放的育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五)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育儿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时间
从孩子出生当月起计发至满36个月止,最多发放36个月,按照每个月500元予以补贴。(户籍迁入的,按户籍条件满足要求的次月起计发至孩子满36个月止)
三、申报方式及资格确认
(一)申报地
补贴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双方填写《丽水市区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申报表》(附件1),向第二孩或第三孩子女户籍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时已离婚的,由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夫妻结婚证(若已离婚则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育的第二孩或第三孩子女户口本及第一、二孩或第一、二、三孩出生医学证明(夫妻中一人已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
3.生育登记服务单;
4.夫妻一方社保卡。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资格审核
村(居)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
(四)发放频次
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9月底前发放当年1-6月的育儿补贴、第二年4月底前发放上年7-12月的育儿补贴)。乡镇(街道)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通过社保卡银行账户将补贴直接发放到位。
四、资金来源
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由莲都区财政承担,南明山街道下辖村(居)委员会受理补贴申请的,所需资金由丽水市财政承担。
五、其他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育儿补贴:
1.子女死亡;
2.子女宣告失踪的;
3.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子女户籍从市区迁出致户籍条件不符合发放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未及时申报育儿补贴的,原则上在子女3周岁前申报均可补发,子女3周岁后申报不再补发。
(三)育儿补贴严禁挪用和虚报。
(四)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育儿补贴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六、本办法从2023年5月2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