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给予发展补助和示范性奖励。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一)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在肇庆市注册登记并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托育机构发展补助。
(二)在肇庆市注册登记并备案,2022年度至2024年度被评为“肇庆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给予托育机构示范性奖励。
二、补助和奖励的标准和资金来源
托育机构发展补助和托育机构示范性奖励均为一次性发放,托育机构发展补助标准为1万元/家,托育机构示范性奖励标准为10万/家。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补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补助办理程序
1.机构申请与初审。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照《肇庆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肇卫办函〔2020〕88号)有关备案流程进行备案时,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托育机构相关补助政策,并指导有申请意愿的托育机构填写《肇庆市托育机构补助审批表》(附件1)。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前完成前一年度托育机构发展补助初审,并将有关申请材料(《肇庆市 县(市、区)托育机构补助汇总表》《肇庆市托育机构补助审批表》等)报送肇庆市卫生健康局复审认定。
2.复审认定。肇庆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上年度托育机构发展补助申请机构进行复审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原因;发现异议信息,及时通知相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
3.公示发放。肇庆市卫生健康局将通过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渠道公示托育机构发展补助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肇庆市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规定报请肇庆市人民政府拨付市级补助和奖励资金。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拨付后,由相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奖励办理程序
1.“肇庆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定。“肇庆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评定工作应当按照《肇庆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肇卫办函〔2021〕5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2.奖励发放。肇庆市托育机构示范性奖励工作在“肇庆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定工作完成后进行,相关托育机构无需申报,直接由肇庆市卫生健康局报请肇庆市人民政府拨付市级奖励资金至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再由相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托育机构的银行账户。奖励资金发放工作应当与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同步进行。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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