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 2023年4月
2021年是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下简称《纲要》)开局之年,为全面反映《纲要》实施进展情况,国家统计局根据《纲要》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相关部门数据资料,对儿童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和法律保护等七个领域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显示:《纲要》实施首年总体进展顺利,儿童健康水平整体提高,安全保护持续加强,受教育水平稳步提升,儿童福利提标扩面,家庭建设日益完善,成长环境日益优化,法律保护机制不断健全。
一、儿童与健康
(一)儿童健康水平持续提高。儿童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2021年,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0.78名,比2020年增加0.14名;每千名儿童拥有床位2.2张,增加0.03张。全国新生儿死亡率为3.1‰,下降0.3个千分点;婴儿死亡率由2020年的5.4‰下降到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7.1‰,下降0.4个千分点。
(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不断强化。初步建立覆盖婚前、孕前、孕期、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防治出生缺陷宣传教育得到加强,公众优生健康意识不断提高。2021年,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率为70.9%,比2020年提高2.5个百分点;产前筛查率为85.7%,提高4.6个百分点;新生儿访视率为96.2%,提高0.7个百分点。
(三)儿童健康管理得到加强。围绕儿童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等儿童生长发育重点,全面加强儿童健康服务和管理。2021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为92.8%;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为94.6%,比2020年提高0.3个百分点。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为93%,提高1.2个百分点。小学生和初中生近视率分别为35.5%和71.1%,与2020年基本持平。
(四)儿童疾病防治持续强化。加强儿童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儿童血液病等重大疾病救治诊疗体系逐步完善。2021年,适龄儿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各种疫苗接种率均保持在90%以上。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为4.2%,比2020年下降0.3个百分点;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为1.1%。国家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救治管理病种范围的通知》,累计将22个病种纳入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救治管理病种范围。
(五)儿童身心全面发展得到关注。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机制不断完善,引导儿童树立正确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教育逐步纳入基础教育体系。2021年,小学和中学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校比例分别为30.1%和54.2%,分别比2020年提高21个和23.7个百分点。中学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关课程和活动的学校比例为94.4%,提高4.3个百分点。
二、儿童与安全
(一)儿童伤害防控取得积极成效。儿童伤害防控宣传教育加强,儿童伤害预防服务能力和救治能力提升,儿童伤害死亡发生率下降。2021年,儿童伤害死亡率为10.28/10万,比2020年下降7.1%。儿童溺水死亡率由2020年的3.38/10万下降到3.29/10万,下降2.7%。
(二)儿童食品用品安全监管加强。加大力度查处儿童食品用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食品用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发生。2021年,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为99.89%,儿童用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为13.92%。
三、儿童与教育
(一)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提高。2021年,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开始实施,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扩大,普及水平持续提高。全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为88.1%,比2020年提高2.9个百分点。全国共有普惠性幼儿园24.5万所,增加1.1万所;占全部幼儿园的比例为83%,提高2.8个百分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4218.2万人,增加135.4万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为87.8%,提高3个百分点。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持续推进。2021年,在义务教育全面普及的基础上,全国所有区县均通过了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我国义务教育实现了基本均衡。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5.4%,比2020年提高0.2个百分点。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和小学升学率分别为99.9%和99.3%,初中阶段毛入学率[1]始终保持在100%以上。2021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7万所;专任教师1057.2万人,增加27.7万人。
(三)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巩固提升。2021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为91.4%,比2020年提高0.2个百分点。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学校2.4万所,在校生4403.1万人,增加245.3万人。其中,普通高中在校生2605万人,增加110.6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的59.2%。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1738.5万人,增加75.2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的39.5%。
(四)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2021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288所,比2020年增加44所;专任教师6.9万人,增加3184人;在校生92万人,增加3.9万人。
四、儿童与福利
(一)儿童福利水平提标扩面。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得到巩固,孤儿[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基本生活标准不断提高,更多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2021年末,全国共有2.5亿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平均保障标准分别为1697.4元和1257.2元,分别比2020年提高86.1元和72.9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平均保障标准为1248.1元,提高69.9元。36.3万名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增加7.9万人。672.2万名儿童纳入低保对象范围。
(二)基层儿童服务机构队伍壮大。积极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为包括各类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儿童福利机构539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276个;城乡社区儿童之家32.9万个,增加8550个;全国共配备儿童督导员5.3万人、儿童主任65.1万人,基本实现乡镇级设立有儿童督导员、村级设立有儿童主任的目标。
五、儿童与家庭
(一)家庭文明建设进一步深化。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引导广大家庭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德、好习惯。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以建设好家庭、涵养好家教、传承好家风为重点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2021年,各级妇联组织共表彰五好家庭49858户,寻找推荐各级各类最美家庭178.6万户。
(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制定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2021年,全国共有家长学校41.8万个,培训6959.4万人次。
(三)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地实施。各地陆续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财政、税收、教育、住房、就业等新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政策,积极探索育儿津贴、育儿假等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措施。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给予每个新增托位1万元补助,2021年底全国每千人口托位数2.03个。
六、儿童与环境
(一)儿童健康成长的人居环境持续优化。2021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84%,比2020年提高1个百分点。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4.2%。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70%。
(二)儿童文化产品日益丰富。积极满足青少年儿童对文化产品和服务新需求,不断扩大面向青少年儿童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2021年,全国出版初中及以下少年儿童图书9.7亿册(张),比2020年增加6562万册(张);出版儿童音像制品801.6万盒(张)。全国公共图书馆共有少儿文献1.7亿册,增加1516.7万册。全国少儿广播节目播出时间为28.8万小时,与2020年基本持平;少儿电视动画片和少儿电视节目播出时间分别为45.2万小时和62.6万小时。
(三)儿童成长的友好环境逐渐形成。各地大力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儿童友好环境氛围日益优化。2021年,全国共有社区少先队实践教育营地(基地)5567个。全年青少年参加科普宣讲活动3.6亿人次;未成年人参观博物馆1.8亿人次,比2020年增加5905.5万人次。全年处置网上危害儿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286.1万条。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设立少年法庭2181个,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2176个。2021年,得到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14.8万人次,比2020年增长23%;分别有2795名和10719名未成年人得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司法救助。
(二)依法严惩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查找被拐失踪儿童的“团圆”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348起,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1.1万名。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取得新进展。强化立法保障,实施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营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良好社会环境。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万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02%,比2020年下降0.19个百分点。
注:
[1] 初中阶段毛入学率是指初中阶段在校生总数占国家规定初中阶段年龄组人口数的百分比。
[2]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并已经领取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未成年人。其中集中养育孤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或寄养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在社会上分散供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的孤儿。
[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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