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2年11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落地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低风险地区依规免除2022年4个月租金,中高风险地区依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22年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鼓励各区(市)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2022年,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针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2022年,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鼓励在青岛“信易贷”平台试点开设普惠养老贷款专区,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该平台向辖区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对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三)结合财力实际,视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0.5%的担保费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1%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开发更加符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产品设计。指导保险机构进一步提升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理赔服务效率。(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
(十八)各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建立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工作机制,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及时维护信息,按时提报数据。区(市)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区(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二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为养老服务机构发放各类补贴,保障养老服务机构良性运营,健康长远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支持养老托育设施建设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利用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降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十二)借鉴胶州市“敞亮工程”、城阳区“阳光城阳”社会心理服务经验,由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十三)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制定出台老年人助餐和送餐补贴政策,探索在老年人助餐服务领域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补充助餐队伍力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二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的,遵照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推动政策落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结合实际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依托“青岛政策通”等抓好政策宣传贯彻,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梳理汇总政策实施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