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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22年学前教育行业新闻汇总(12月)
来源: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2-29 18:25:33

 

行 业 新 闻

  2022.12.23 中国妇女报 | 杭州出台首部针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重大事项决定 2035年建成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儿童友好城市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据悉,这是全国首部针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重大事项决定。《决定》提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具体时间目标——到2023年,在儿童友好空间、服务、权益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示范;到2025年,全市儿童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全面提升,儿童发展综合水平全国领先;到2035年,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儿童友好城市。

  2022.12.23 湖南省教育厅 | 湖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湖南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5%以上。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

  2022.12.21 山东省教育厅 | 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

  《通知》要求,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员会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3—6岁儿童并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均须进行分类管理。山东省将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认定标准》(见附件1)是各类幼儿园必须达到的底线标准,向社会和家长公布。《评估细则》(见附件2)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定评估的依据。

  附件:

  2022.12.21 江西省教育厅 | 江西省贯彻落实《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十五条措施

  《十五条措施》聚焦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健全教师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4个方面15条举措,努力造就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教师队伍,着力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其中,《十五条措施》提出,将遴选一批优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成为省级师范生教育实习实践基地;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严格编制管理,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幼儿园任教。

  2022.12.15 河南省教育厅 | 河南出台“十四五”学前教育和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3%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至少三分之一的县(市、区)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国家认定。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

  2022.12.13 湖北省人民政府 | 湖北幼儿园收费实行省级管理 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日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统一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大项目。其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通知》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即明年起,我省幼儿园除了四大项目,不得向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022.12.13 福建省教育厅 |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准入指导意见》延续了教育部门原有政策框架体系,并精准对接中央、省委省政府“双减”文件精神,界定了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范围,明确了机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资金监管、审核登记等事项,明确了审批部门、审批流程,为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2022.12.11 中国教育报 | 上海加强社区托育服务建设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满足幼儿家长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上海市教委等10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市街镇“宝宝屋”覆盖率达到85%,中心城区街镇“宝宝屋”覆盖率达到100%。

  意见要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安全普惠、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就近就便”的原则,为幼儿家庭提供多样化的照护和育儿指导服务,在社区内设置嵌入式、标准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通过试点探索、逐年推进,逐步完善社区托育服务政策和标准。

  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上海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目标是以街镇为规划单元,开设社区“宝宝屋”,按照街镇1—3岁常住幼儿数的15%配置“宝宝屋”托额,其中5个新城地区按不少于20%的比例配置。“宝宝屋”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1—3岁幼儿提供不少于12次的免费照护服务。每年为每个新生儿家庭提供1次上门指导服务。市、区有关部门依托“宝宝屋”和其他科学育儿指导机构,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0次的教养医结合、线上线下结合的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在设置规范方面,“宝宝屋”安全防范应参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每一个“宝宝屋”至少配置一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进行照护的从业人员与幼儿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2022.12.8 辽宁省人民政府 | 辽宁省出台举措推进大中小幼德育一体化建设

  《若干举措》指出,辽宁省将加快配齐配强德育一体化建设专职队伍,要求高校分别按照不低于师生比1∶200、1∶350、1∶4000的标准配齐专职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小学配足德育管理干部、团队干部、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德育骨干力量,幼儿园开展好幼儿德育启蒙教育。同时,通过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模范榜样、社区工作者、“五老”参与学校德育工作,构建校内外协同的大德育队伍,绘制大中小幼德育一体化育人“同心圆”,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22.12.8 锦观新闻 | 四川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将接受督导评估 不合格两年内不得再担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前印发《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3—5年)结束综合督导评估(以下简称任期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园)长,暂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被评估对象任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实施办法》对“不合格”等次的校(园)长做出了明确规定。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校(园)长,一般应调岗安排,两年内一般不得担任校(园)长,不得享受校(园)长岗位绩效待遇。

  2022.1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到2025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0所左右,全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和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分别稳定在85%、55%以上,55%以上的旗县(市、区)通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认定。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

  2022.12.5 陕西省教育厅 | 陕西发布27项妇女儿童重点实事项目

  陕西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全省妇女儿童重点实事项目的通知》,确定了“十四五”期间27项全省妇女儿童重点实事项目。

  其中包括,建设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良好网络环境,建设儿童友好城市。还包括实施学前教育提质扩容工程,落实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加大公办园建设,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到20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7.8%,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持续巩固在85%以上,其中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50%,设区市的城区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50%,学前教育薄弱地区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等级以上幼儿园占全省幼儿园总数的65%以上。

  2022.12.2 赣州市民政局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并结合江西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到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对于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要主动作为,及时协调解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特点,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实施进一步的纾困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托育服务业尽快恢复发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应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有关市场主体能切实享受到政策优惠。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在防范化解风险前提下,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金融支持,用好用足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普惠养老机构提供优惠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

  2022.12.1 合肥市发改委 |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标准应坚持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

  《通知》明确,(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财政差(全)额供给公办幼儿园全日托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下同)最高每生每月1400元,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每生每月1600元。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可上浮不超过20%。(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每生每月1800元,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可上浮不超过20%。

  本通知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11.29 中国教育报 | 上海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合并立法

  记者从上海市教委获悉,《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11月23日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合并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教委副主任杨振峰介绍,条例充分体现上海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实践和特点,聚焦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维护学前儿童与3岁以下婴幼儿、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幼儿园、托育机构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共分10章69条,从总则、规划与建设、设立与管理、保育与教育、从业人员、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支持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幼有善育。

  条例明确,上海按照区域内常住人口和需求配置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托班应举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公办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在规范保育保教活动方面,条例提出,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出入口、儿童活动场所、休息场所等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记录至少保存90天。

  2022.11.25 中国妇女报 | 浙江温州六部门联合印发方案建立儿童防性侵教育“一校一讲师”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培养储备一批儿童防性侵教育专业讲师,每年定期开展儿童防性侵教育及讲师培训,至2025年实现幼儿园、中小学校“一校一讲师”,在校学生防性侵教育全覆盖,确保预防性侵害教育落实到每一名学生、每一名家长,减少和避免儿童性侵害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温州特色课程体系。把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温州中小学(幼儿园)地方课程,组建课程开发团队,开展儿童防性侵教育特色课程,提高儿童安全自护意识和能力。

  2022.11.23 福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 福建省印发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

  福建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联合下文,明确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提出具体落实要求。一是要保持政策连续性。衔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保持纾困扶持政策的连续性。二是要增强企业可得性。明确规定可直接实施的,按照最高标准不折不扣抓好落实;鼓励各地方结合条件实施的,要积极研究细化落实办法,确保力度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将专门从事养老托育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政策扶持范围。三是要提升办理便利性。要多渠道公开纾困扶持政策措施的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及路径,积极推进流程再造,摸清地方养老托育机构底数,构建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服务体系。四是强化宣传针对性。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活动。

  2022.11.28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指导意见》要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如下:

  一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二是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三是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和绿色建筑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本意见修订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可按原标准建设。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四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当地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学位问题。具体落实措施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五是各地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2022.11.15 山西省人民政府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规划》指出,到2025年,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儿童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差距明显缩小。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和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城乡、区域间儿童发展的差距明显缩小。

  2022.11.7 浙江省教育厅 | 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管理办法》明确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及托班的配建规模和标准,规定“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管理办法》强调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方式,按照浙江省“两个先行”的要求和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期待,强调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后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加强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安全要求,特别规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

  2022.10.26 人民日报 |“十四五”期末,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将达到4.5个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关系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提出到“十四五”期末,这一指标要达到4.5个。

  2022.10.24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规范》正式发布

  《规范》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专门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可参照执行。《规范》明确规定了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单位及要求、评价实施流程、评价结果判定、评价报告出具;明确和量化了新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指标、日常督导评价指标;制定了新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及日常督导评价流程;规定了新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及日常督导评价结果判定原则。《规范》首次以“星级评定”的方式给予日常督导评价,从高到低分别为五星级至一星级。

  文章来源:2022第13期《学前教育行业资讯汇编》行业新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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