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幼儿园收费实行省级管理
只准收取四项费用 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日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统一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大项目。
其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通知》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即明年起,我省幼儿园除了四大项目,不得向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指出,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和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与园方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和调整。全省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园按照家长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全省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应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抄送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并根据执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全省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取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或捆绑收取,且幼儿园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和获取差价。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
对相应幼儿园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超范围或幅度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开办或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教育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查处,并可采取提醒、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方式共同加强监管。
据了解,我省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截至2022年5月,支持、引导各地新建、改扩建公办园466所(次)、改善办园条件2278所(次),增加学位8.3万个。(方琳、梁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