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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2-7 14:05:35

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卫健部门,开发区经贸、财政、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心托幼行动方案精神,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安心托幼行动方案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2〕1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2〕10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市区范围内开展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收费管理形式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标准应坚持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财政差(全)额供给公办幼儿园全日托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下同)最高每生每月1400元,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每生每月1600元。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可上浮不超过20%。

  (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每生每月1800元,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可上浮不超过20%。

  对于实行半日托管理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算;开展寒暑假托育服务,可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计时托及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与家长协商约定。

  四、规范收费行为

  (一)强化备案管理。公办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应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托育收费标准,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卫健、教育、发改(经贸)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见附件)。

  (二)规范收费退费。公办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省市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托育费退费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15日,退还半个月托育费,连续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其他退费事项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执行。

  (三)落实公示制度。所有托育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列入收费公示范围,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部门责任。发改、财政、教育、卫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财政部门按规定负责相关经费保障;教育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明确托班开设要求及服务质量;卫健部门负责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及动态管理。

  (二)落实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规定,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加强联合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财政、教育、卫健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六、其他

  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

  各县(市)在市定收费标准内,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辖区内具体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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