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新 政
2022.11.28 妇幼健康司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指南》主要由3个部分和4个附件组成。一是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的重要意义。二是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的基本理念。包括重视婴幼儿早期全面发展、遵循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特点、给予儿童恰当积极的回应、培养儿童自主和自我调节能力、注重亲子陪伴和交流玩耍、将早期学习融入养育照护全过程、努力创建良好的家庭环境、认真学习提高养育素养8个方面。三是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咨询指导内容,包括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交流与玩耍、生活照护指导、伤害预防、常见健康问题的防控及照护等6个方面。共有4个附件。一是0~3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二是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三是6~24月龄婴幼儿辅食添加要点;四是婴幼儿亲子交流与玩耍要点。
主要特点
(一)聚焦0~3岁关键阶段。婴幼儿时期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关键期,这一时期大脑和身体快速发育。《指南》聚焦0~3岁这一关键阶段,强化医疗机构通过养育风险筛查与咨询指导、父母课堂、亲子活动、随访等形式,指导养育人掌握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为儿童未来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二)强化养育人主体责任。父母是婴幼儿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南》明确要求养育人应定期带婴幼儿接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6岁儿童健康检查,接受医疗机构儿童保健人员的指导,学习掌握儿童生长发育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科学育儿能力。同时,要主动关注自身健康,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缓解养育焦虑,保持身心健康。
(三)强调科学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科学的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是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指南》强调养育人要学习并掌握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的各种技能和方法,在养育实践中与儿童同步成长;通过指导,使养育人了解、辨识婴幼儿常见健康问题,掌握相应的家庭护理技能;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规律和特点,尊重个体特点和差异,为婴幼儿提供科学的养育照护,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四)着力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依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发布的《养育照护框架-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养育照护包括良好的健康、充足的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机会、安全保障等5要素。《指南》依据《养育照护框架-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提出的养育照护5要素,结合我国实际,从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交流与玩耍、生活照护、伤害预防、常见健康问题的防控及照护等6个方面,明确了咨询要点,要求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养育人提供咨询指导,提高养育人养育照护技能,促进儿童早期在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2022.11.23 教育部 | 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3、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意见,网址为: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2022.11.11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二是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2022.11.8 法规司 | 卫健委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7岁以下儿童生长标准》的通告
该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WS/T 423—2013、《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卫妇社儿卫便函〔2009〕116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代替 WS/T 423—2013《5 岁以下儿童生长状况判定》。与 WS/T 423—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格式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3 版的第 1 章);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3 版的第 3 章);
——增加了儿童生长水平的评价方法,增加了头围的评价(见 4.1、4.2);
——更改了儿童营养状况的评价方法(见 4.3,2013 版的第 4 章)
——增加了评价指标的百分位数值(见附录 A);
——更改了评价指标的标准差数值(见附录 B,2013 版的附录 A);
——增加了 0~3 岁儿童头围的百分位数值和标准差数值(表 A.11、表 A.12、表 B.11、表 B.12)。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2022.11.7 教育部 |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评价制度,努力构建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主、涵盖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推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精神,制定本指南。
其中《指南》基本原则为: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树立科学教育评价导向,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坚持育人为本。尊重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推动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及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强化学生全过程纵向评价,合理调整课程内容,不断优化教学方式,促进特殊儿童更好融入学校、掌握一技之长与适应社会生活。坚持统筹兼顾。整合涉及特殊教育的各类考核评价项目,处理好与普通教育不同学段质量评价制度的衔接、互补;同时,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程度、不同阶段特殊儿童的需要,分类设计评价方式,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综合改革。坚持以评促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增值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保障特殊儿童接受高质量的特殊教育。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履行职责、课程教学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组织管理、学生适宜发展等5个方面,共18项关键指标和49个考查要点。
2022第12期《学前教育行业资讯汇编》国家新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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