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发改规〔2022〕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县供水供气企业,各有关托育机构:
为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财金〔2022〕13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均不执行阶梯加价。执行范围由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确定。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单独立户装表计量或单独设立分表计量,确实不具备单独计量安装条件的,转供主体、水电气经营企业可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的水电气量。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的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
三、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卫生健康部门。
四、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并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并抄送水电气经营企业。
五、各市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及水电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主动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六、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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