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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11-8 16:14:23

银政办发〔2022〕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三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健组发﹝2020﹞3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主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坚持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县(市)区综合考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实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坚持托幼一体,整合资源。坚持托幼一体化方向,在满足常住人口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支持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举办托班,向社会提供更多的普惠性托位。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年末,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供给体系初步建立;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力争15%以上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1.2个,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托位数达到3000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75%以上;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高于90%;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年末,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市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所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50%以上的村(居)配备1所普惠托育机构;力争30%以上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托位数达到14000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0%以上;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达到95%以上;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体系

  1.加强统筹规划。各县(市)区要将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整合优化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中落实托育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居住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12个,每托位用地12平方米的规划指标合并到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指标中,统一规划设置。在规划与选址、建设与验收、移交使用和责任与处罚等方面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对于新建城镇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达85亩以上)或周边没有满足使用,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托育机构和幼儿园一同配建。对于新建城镇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下不满足幼儿园单独配建要求的新建城镇小区,托育机构和幼儿园一同进行货币化统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相关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6个,每托位用地12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强化用地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要将住宅小区配套托育机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建成后无偿移交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要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托育机构规模、占地面积等指标。住房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配套建设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托育机构或幼儿园托班的,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存量资源和低效闲置土地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新改扩建幼儿园时,将托班纳入幼儿园设计规划建设。在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时,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等资源,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加强资源的统筹。加大教育、卫生等部门配合力度,整合全市教育、抚养、保健资源,坚持托幼一体,支持公办幼儿园在满足常住人口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现有场地或适当改造、扩充园所,延伸开展托育服务,引导各民办幼儿园以及社区嵌入式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向社会提供更多的普惠性托位。制定出台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住宅区等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单独或与乡(镇)街道、村(居)联合,共同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托社区提供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总工会、民政局

  5.支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照护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完善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6.规范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等文件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设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抓好监督落实。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规范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三区范围登记为企业的,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注册,登记为个体户的,由三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注册;两县一市由所在地的审批服务管理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切实缩短办证时间。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规范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主动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在所在地的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由教育局负责监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收到机构备案材料后,备案内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暂不备案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待其整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综合管理网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指导乡(镇)街道将托育服务从业机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乡(镇)街道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涉及注册登记、备案、服务价格、卫生保健、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等事项的日常巡查与管理。对巡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乡(镇)街道上报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并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教育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10.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以“早教”“双语”“国际教育课程”等名义开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的培训活动。托育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齐配强有资质的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从业人员。托育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直接接入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或辖区派出所。提供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法定条件从事供餐活动。托育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法定要求,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11.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普惠托育机构应坚持公益性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非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应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准相匹配,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2.强化政策支持。在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堵点和难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一系列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综合奖补、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按每托位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按实际入托人数(月平均入托数)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运营补贴;补贴期3年。每年开展全市托育机构评星定级活动,根据建设规模、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程度等要素进行动态管理,按照评定等级对运营补贴进行考核发放,根据评星定级结果对补贴资金上浮或下降一定的比例,保持资金总量不变。市辖三区托育机构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辖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承担,两县一市由县(市)财政自筹。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机构,凭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通过实行分表计量或配比计量解决操作性问题;可按规定申请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不动产登记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14.积极落实托育建设专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市)区申报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积极争取新增一个普惠托位一次性1万元补助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各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妇女儿童之家、民营企业等单位申报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到市级审批部门审批,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到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或审批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备案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民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市属职业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保育、保健等专业人才。鼓励幼教人员到托育机构从业,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托育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人员,列入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按规定开展职业水平认定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托育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的岗前、在职培训,不断提升在职人员的托育服务水平,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和共同育儿假等福利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对有就业需求的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在乡(镇)街道建设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新生儿家庭提供至少1次上门指导服务,每年为有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6次线下指导服务,同步实现线上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全覆盖,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线上线下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培养婴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妇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推动“医育结合”。支持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实训基地。建立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统筹推进医疗保健服务、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养育照护支持、托育服务、托育产品研发、互联网+托育等服务的融合发展。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市、县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和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把托育服务纳入市、县两级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将托育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健康银川和全民健康水平提升行动督导评估范畴,关键指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二)扎实推进队伍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院校试点设立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育婴、保育、保健、托育管理等专业人才。每年为托育从业人员提供涵盖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技能、安全防范、心理健康等主题的专业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准入标准,所有从业人员均需持证上岗。

  (三)切实强化部门协同。构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教育、财政、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审批服务、税务、市场监管及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

  (四)持续强化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星定级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形成符合实际、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照护服务模式和品牌。全面启动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建成一批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探索打造托育照护服务银川模式。

  (五)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保障开设托班的公办园生均经费、运营补助。将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补贴经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六)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宣传示范单位典型,推广经验做法,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照护讲座、专家咨询服务等活动,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底。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3号楼705B室  邮编:100083
  电话:010-83560418  电子信箱:mbxqj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