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监管函〔2022〕9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小学校、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APP选用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家长、教师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省各地、各级各类学校(含各类公办、民办的高等院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等,下同)教育APP选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选用(使用)的所有教育APP一律建立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的规定,凡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教育APP),一律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由教育APP提供者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通过后列入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予以公布(查询方式见附件)。
二、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得选用未通过教育部备案的教育APP。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关于教育APP备案、选用的有关规定。凡未通过教育部教育APP备案的教育APP,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得选用。教育APP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在选用期间被撤销备案的,要及时停止使用。
三、各地、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教育APP通过教育部备案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条件。各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教育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对于所有开发、建设的教育APP,应当将通过教育部教育APP备案并且始终保持教育APP备案资格作为进校园推广使用的基本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高等院校、省属中小学校、中职学校要对照上述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选用的教育APP已通过教育部备案。对于存在问题、未通过教育部备案的,要停止使用、清理出校园,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选用责任。自2022年12月1日起,省教育厅将对部分地市和学校选用教育APP的情况进行抽查,凡是未落实以上要求的单位将予以约谈、通报,对有关人员予以问责处理。
广东省教育厅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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