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黑发〔2022〕15号)文件精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市卫健委起草了《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本文从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市卫健委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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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黑发〔2022〕15号)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各项要求。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建立完善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振兴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提升我市优生优育服务水平,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每千人口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全面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指导,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针对我市人口外流、人口老龄化、育龄人口少和出生率较低等人口形势,依法做好三孩生育政策衔接实施,推动配套支持措施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取消生育制约措施,释放生育潜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优化生育政策有关精神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已经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完毕的,维持原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进行处理。个人生育情况不再作为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等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清理与优化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取消再生育审批,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完善生育咨询指导,实现生育登记跨省通办。依法依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完善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养老托育功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社区照护和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增强养老托育功能,县、乡两级要明确承担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社区)要有人负责,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新建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应按要求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4.加强人口监测和发展趋势研判。整合公安、教育、民政、统计、卫生健康、社保、医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认真落实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出生人口情况、生育登记及出生信息等方面内容。提高人口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适时研判人口变动趋势,完善人口发展规划,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和人力资源配置,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乡(街)、村(社区)两级基层人口监测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口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做好优生优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争取每个区、县(市)建立1所标准化公立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规范化门诊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建立完善以区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强化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保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和应急处置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孕期保健和风险评估管理,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严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倡导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理念,推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规范儿童疫苗接种,规范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儿童营养不均衡、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疾病和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的筛查、诊断、干预,全力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婚前孕前保健,提升产前筛查和诊断能力,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和多学科诊疗协作,规范服务与质量监管。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筛早诊早治,降低残疾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将新生儿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康复救助工作,促进儿童体格、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医保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统筹规划托育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重大民生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机制建设,积极推进家庭和工作场所托育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医育结合”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多样化托育设施。支持社区以较低成本、较长租期将各类房屋设施用于托幼服务,加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十四五”期间,各区、县(市)建立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及行业指导、家庭育儿指导等综合服务,每十万人口有1所公办托育机构,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社区托育机构覆盖率超过60%,至少建有3-5个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公办和普惠托育服务能力逐步提升。(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加大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采取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建设。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入托婴幼儿数给予运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居民价格。“十四五”期间托育从业人员接受职业教育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托育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服务机构相关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加强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各级政府应承担监管责任,完善各项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落实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等制度,建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饮水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方式,实施动态监管。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机制,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完善机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及规范,按照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托育机构婴幼儿安全底线。创建托育服务品牌,支持开展服务品牌培育和塑造工作,培育智慧托育等新业态,打造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4.壮大托育服务队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将托育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按照《黑龙江省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参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育标准,制定托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扩大中、高职托育服务专业招生规模。强化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服务人才。规范育婴师、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四)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1.落实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婚假、产假和男职工护理假、育儿假制度和哺乳时间等规定,依法依规保障假期及待遇。指导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将职工基本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时足额兑现待遇。为新生儿提供医疗保障,出生后90天内的新生儿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市)委和政府)
2.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降低养育成本。本市户籍且在本地工作生活的夫妻,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育儿补贴金,直至子女3周岁。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此项支出纳入各级财政“三保”保障范围,按省财政“三保”支出责任机制予以兜底保障。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健全支持生育的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降低连续缴存时间;符合生育政策,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家庭,2022年7月22日后在9个城区购买新建住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有未成年子女且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优先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委和政府)
3.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教育成本。加快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按计划建成投用公办幼儿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生育家庭幼儿就近入园需求。不断优化义务教育布局调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落实“双减”目标任务,在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的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校内教育教学质量,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县(市)委和政府)
4.推动母婴设施建设。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推动全市客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立医院、大型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及其他公共场所、用人单位等按国家和省要求建设标准化母婴设施,鼓励增设人性化服务。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保障,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积极倡导、大力支持母乳喂养,推动全社会呵护和关心孕期、哺乳期女性及婴幼儿,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市)委和政府)
5.保障孕产女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落实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妇女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对因生育原因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
(五)强化政策衔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1.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有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各区、县(市)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按年度及时配套相应经费,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按照《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落实独生子女陪护假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国资监管局、市工信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落实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给予优先优待审核登记,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优先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60周岁及以上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建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完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服务网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落实好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多方面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计生协,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后),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人口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对标对表,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分类施策,主动作为,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做好宣传引导。制定宣传方案、宣传提纲,加强政策解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把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人口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创建新型婚育文化、家庭文化,全面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三)强化工作督导。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督查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工作完成进度和效果,对全年工作任务进度明显滞后和完成质量较低的及时进行督办,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落实并取得积极成效。对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开展得不好、措施不力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各区、县(市)、各成员单位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每年10月15日前要向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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