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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解读问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2-8-16 21:49:30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动新的生育政策落地见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但同时也反映希望进一步加大生育支持力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期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有哪些举措?

  优化生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指导意见》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提出了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等4项措施。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

  三、《决定》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此次有哪些部署?

  3岁以下婴幼儿阶段是一个人全面发展的开端,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指导意见》从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3方面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提出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落实疫情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如何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指导意见》主要从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来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提出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提出了哪些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提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等3项措施。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如何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包括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等3项措施。提出继续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七、在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等3项措施。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八、如何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需要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指导意见》就以上两方面工作作了具体安排,提出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和群团组织优势,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倡导积极婚育观念。组织创作一批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活动。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人口信息管理职责,促进基础信息融合共享,科学研判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九、如何确保《指导意见》中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同配合,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及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周密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细化配套措施,推动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不断完善服务管理制度。立足国情,加强评估论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重要政策统筹研究和督促落实。完善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研究建立指标体系,监测评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成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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