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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重庆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8-11 16:56:35

  近日,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以下简称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到2025年,我市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资源更加优质均衡,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我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和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区域分布更加优化,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取消社会抚养费等生育制约措施。依法组织实施《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政策衔接。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改革完善再生育服务制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全面推行生育登记等服务事项网上办、跨省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强化老龄健康管理和服务,加快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增强家庭养老支持功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创新试点。

  (三)加强人口监测预警分析。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加强人口监测信息化建设。健全人口监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完善人口信息采集推送和共享机制,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加强人口发展分析研究。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四)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夯实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网络。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提升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服务能力,加强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进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扩大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在各区县均建成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强化规划引领,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五)加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服务。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全面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促进项目,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与人工流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人口结构改善。强化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到2025年,全市建成20个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

  (六)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多部门联动协作,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逐步将多种遗传代谢病等纳入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七)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区县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优惠政策。建立托育机构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各区县逐步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市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具有示范性的区县、托育机构给予奖补。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托育服务的,可放宽到法定最长租赁期限。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八)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各区县政府应按照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的标准,结合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家园(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及幼儿园等布局,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新建幼儿园应同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实施幼儿园改扩建时,有条件的应新增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各区县可依托公办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成具有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平台或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平台。支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托育服务机构发展。

  (九)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市支持建设普惠托位不少于1万个。推进家庭托育服务规范管理。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为家庭照护、隔代照料、互助式照护提供支持。

  (十)加强综合监管和示范带动。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标准,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深入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支持区县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五、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十一)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有关保险制度。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依法保障育儿家庭假期相关合法权益,逐步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稳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负担。加大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力度,完善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建立健全儿童特殊疾病保障政策,将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等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十二)落实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在家庭人口增加后调换公租房房源。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十三)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完善区县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持续提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收费政策及规定的行为。

  (十四)促进义务教育更加优质均衡。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扩大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妥善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学生校外培训和家庭教育支出负担。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实行“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全覆盖。

  (十五)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依法禁止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依法保障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待遇。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十六)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婚育的社会价值,加强对适龄人群婚恋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大力倡导适龄婚育,鼓励夫妻共担养育责任。开展婚俗改革试点,传承良好家风家教,倡导婚事新办简办,引导群众摒弃婚嫁陈规陋习。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七)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法制保障和服务管理,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十九)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就医优先便利服务、“双岗”联系人制度,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加强高龄、重病、重残、失能、失智和独居等重点对象的联系帮扶,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党的领导。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推动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有效衔接。

  (二十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健康知识普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崇尚新型婚育文化、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结合实际,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二十三)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全市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落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加强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区县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等人口工作情况。市级层面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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