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郑东新区实际(以下简称东区),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主导,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供给体系,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要场所,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坚持保育为主、教育为辅、保教结合,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2.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建设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4.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乡(镇)办事处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应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就近可及、普惠公平的原则,以构建公办机构为引领、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为主体、多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普惠托育发展体系为目标。“十四五”期间实现“五年三提升”,每千人拥有托位数分阶段达到“3、4、6”个,即:到2022年年底,东区至少建成10家(商都路办事处2家,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如意湖办事处、博学路办事处、金光路办事处、龙湖办事处、白沙镇、豫兴路办事处各1家)不少于50个托位规模、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全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个。到2023年,龙源路办事处、圃田乡、杨桥办事处至少建成1家,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商都路办事处、如意湖办事处、博学路办事处、龙湖办事处、白沙镇、豫兴路办事处在原有建成的基础上至少增加1家不少于50个托位规模、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全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个。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每个社区均建有不少于20个托位规模的托育服务机构,且辖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6个。全区普惠托位数占比不低于90%。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1.健全生育假期制度。全面落实“98天+3个月”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婴幼儿12个月之前,每天给予女职工不少于2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要将生育友好作为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实施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强化生育友好措施的宣传和落实机制,将生育假期的落实、女职工权益保障、母婴设施配备等纳入合法经营评价、享受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评选条件,引导文明单位在生育友好措施落实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宣传部(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群工作部,各乡(镇)办事处
2.强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建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中心”,组建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针对婴幼儿保健护理、膳食营养、生长生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方面,制作开发通俗易懂的育儿宣教知识,利用公众号、短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等形式,为辖区婴幼儿家庭、托育机构提供全程、科学、常态化的育儿指导服务,切实增强科学保育能力。要充分利用人口监测、预防接种等人口信息数据,提高育儿知识推送的精准度。每个“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中心”要开通1个微信公众号和短视频公众号,及时更新发布各类科学育儿信息或婴幼儿健康管理动态,切实提高公众号的实用性和活跃度。建立育儿指导常态化机制,每年组织到社区、托育机构开展保育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线下育儿指导活动不少于4次,且对辖区社区楼院、托育机构线下指导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局
(二)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能力
1.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托育指导中心”,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各项业务指导的职能,由于东区暂无妇幼保健机构,暂时委托东区三级以上公立医院组织实施。强化公办托育机构引领作用,东区要新建至少1所公办托育机构,新建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要有示范性、标杆性、辐射性和带动性。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
2.各乡(镇)办事处可采取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千人托位6个”的标准建设“社区托育点”,要根据“半径300米托育服务圈”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托育点”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实现人民群众就近便利享受服务。对于面积充裕、条件具备的或新建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要在充分听取辖区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普惠“社区托育点”建设,不断提高覆盖率,2025年前实现应建尽建,其中公办和公建民营托位数占比不低于50%。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
3.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单独或联合在工作场所或附近支持开办普惠性的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率先增设托班,推进幼托一体化,逐步引导更多的普惠幼儿园举办托班。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审计局)、教育文化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
4.普惠托位要向社会开放提供。各类托育机构托位设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人,根据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元化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各乡(镇)办事处
(三)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
1.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登记备案制,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经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编制部门批准并向市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向社会事业局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以上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管理规定,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托育+组织形式”,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质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托育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社会事业局卫健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相关信息及时共享社会事业局卫健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优化登记备案要素和流程,切实提高全区托育机构备案率。各类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设置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实实在在开展托育服务活动。对已经备案但实际从事早教、教培等活动的机构,要及时进行清退。
对发现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或业务(经营)范围未注明“托育服务”的机构,由属地乡(镇)办事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发现注册登记后未及时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机构,由社会事业局卫健部门通知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引导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标准和办法、一次性预收费用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重要条款。引导托育机构服务收费符合相关规定,收费使用规范票据,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局
2.落实信息公示制度。按照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东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站公开相关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社会事业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强化卫生保健工作,推进医育结合。托育机构要按实际收托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的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人以下的至少要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人(含)以上的,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的卫生保健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协同开展对托育机构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体检、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卫生监督等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卫生评价评审,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群工作部
4.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各乡(镇)办事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托育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到岗、到人,必须配备与实际收托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收托100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兼职的保安员,收托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监控报警系统要24小时设防,对托育区域视频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乡(镇)办事处
5.实施质量评估,根据郑州市统一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工作。逐步实施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纳入郑州市托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郑东公安分局
6.开展示范化创建。在全区持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社区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幼儿园设立托幼班试点、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等,支持各种模式的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积极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鼓励示范机构与新建托育服务机构结对共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深入开展中国计生协优生优育指导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亲子小屋等项目创建活动,推动婴幼儿照护、儿童早期发展等工作融合发展,积极申报创建中国计生协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区。大力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项目,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设母婴绿色通道,推进城市街区、道路、学校、医院、公园、图书馆、旅游景区、车站等场所的公共设施和优惠政策适儿化改造和调整,推进儿童劳动教育、自然教育、课外实践、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教育文化体育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四、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支持普惠型托育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普惠托育入托价格(含餐费)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以郑州市有关部门统一发布为准。
(一)土地用房支持政策。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有托育用地,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依法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托育服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教育、医卫、福利等用途评估后确定价格。2021年以后,在农村社区综合改造建设和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千人口6个托位”的标准及每规划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的标准配套规划、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房屋和设施,可与幼儿园用地合并规划设置,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交付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用于托育服务。配建的托育服务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及时整改,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新建小区托育设施配套率100%。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民区,各乡(镇)办事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免费提供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普惠托育用房,确因困难无法提供专门室外场地的,用房每规划托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并在室内设置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公共活动空间。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国有场所、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的用房,可免费或优先提供给相关机构开办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各类房屋用于发展托育,允许空置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用于开展托育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成托育机构并应通过验收,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
(二)财税支持政策。对依托社区开办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普惠型“社区托育点”,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没有享受上级建设补贴的,按照每个规划托位补助1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机构用自有资金和场地开办普惠托育的,对没有享受上级建设补贴的,按建设总投资60%比例进行补助,以上两类建设补贴不重复享受。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质量评估结果给予奖补。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郑州市和管委会按5:5比例承担。对评选为郑州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按照其备案托位规模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机构备案托位小于30个的,综合奖补5万元;托位大于30个(含)的,综合奖补10万元。同时符合市级质量评估结果给予奖补的托育机构,按最高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管委会承担;对评选为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在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增补10万元,增补资金由管委会承担;对评选为国家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在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增补10万元,增补资金由管委会承担。各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政策采用一次性补助方式。
对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对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于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托育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对于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免费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照政策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内部开办的职工福利性质的托育机构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财政局(审计局)、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税务局、建设局
(三)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市属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快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系统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持有教育部门认证发放的幼教、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含婴幼儿照护类1+X证书)等毕业证书或幼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在托育机构上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
责任单位:教育文化体育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
(四)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要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金融机构对托育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托育行业企业可通过郑州中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注册认证后申报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托育机构运营的综合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金融服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发展局
(五)消防验审和报批建设支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既有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在社会事业局卫健部门备案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对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大力简化托育机构服务登记备案程序,推进多部门一站式办理绿色通道,切实缩短办证时间。托育企业开展连锁服务的,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若在同一登记监管区域内,也可选择备案登记,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对新建建设工程,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对于既有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社会事业局、郑东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乡(镇)办事处、有关局(办)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要畅通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任务有效落实。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单位要对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措施、工作进度、时间节点等,按任务、按节点、按目标进行跟踪督查,定期盘点对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落地见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年度目标任务列入民生实事专项绩效考核目标,纳入全区综合考评。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每年定期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先进典型和行业标兵,营造良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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