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学专委简介 组织机构 通知与公告 学专委活动 党建工作 政策法规 观点聚焦 行业动态 联系我们
学前专委会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站内搜索
今天是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 首页 >> 行业动态
 
会员申请
通知与公告
·学前专委会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2022 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发...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关于征集全国...
·关于召开第十三届(2023)中国...
·关于转发“2023学前教育发展大...
·关于2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祝广大民办幼儿教师节日快乐!
·2022年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发...
行业资讯 更多...
· 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政...
· 宁波普惠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
· 沈阳出台政策助推学前教育
· 2014年嘉兴市学前教育发展情...
· 中国民办教育行业里程碑:国...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 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行业动态
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通知推动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来源:全总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2-7-21 17:08:40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荐申报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卫生健康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和任务分工,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目标,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工作协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生育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举办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通知》明确此次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推荐对象和条件,推荐对象为单独或联合举办全日托、半日托托育机构,主要为本单位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通知》从高度重视、管理科学、安全保障、价格可接受、具有典型性或创新性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推荐条件,指出用人单位要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在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于利用自有场地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支持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用人单位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特别是与托育服务相关的要求;要始终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放在首位,硬件设施完善、安全防护到位,无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服务价格不应高于当地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如当地没有统一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应不高于当地的平均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在本地、本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优先推荐省、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注重规范发展,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对托育服务工作全过程负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工作质量和婴幼儿安全。同时,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建设和运营,提高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在单位内部兴办托育机构,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用人单位办托育的工作局面。

  《通知》明确,为更好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对推荐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全国总工会将对确定的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下拨约1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到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工会,省级工会要按照全总补助资金数量,对本省级单位内确定的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进行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并把托育服务工作作为了评先评优的参考因素。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22〕5号)中明确指出,基层工会开展的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将联合组建全国爱心托育工作专家组,为各地提供公益讲座、辅导培训等指导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把关,做好推荐申报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负责做好推荐申报组织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接同级工会,协助做好推荐申报的相关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托育服务的政策解读、实地调研、登记备案和质量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3号楼705B室  邮编:100083
  电话:010-83560418  电子信箱:mbxqj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