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府办发〔2022〕16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6日
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及《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通过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构建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2022年,全市建成12个县级公办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建成12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社区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市托位数达到885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20%以上。
2023年,建成1个市级综合托育服务中心,建成7个县级公办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建成12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社区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市托位数达到1035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30%以上。
2024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结合实际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市托位数达到1202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40%以上。
2025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全市总托位数达13500个,普惠托位占比达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落实女方产假、生育假,男方护理假,夫妻双方育儿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支持居家办公,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多形式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信息服务,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均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列。责任单位按照部门排序。〕
2.加强家庭照护指导。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之家等平台,采取“线上+线下”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及儿童早期发展等指导服务。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开设母婴课堂、儿童保健等服务项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在开展免费指导服务基础上,为有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有偿个性化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发挥积极作用,为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3.推进“医育结合”。建立卫生保健指导员制度,对已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配备健康指导员,开展卫生保健指导及健康检查,实现科学养育。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制定膳食供应标准、照护日程,落实预防婴幼儿伤害措施。将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种、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安全防护等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强化统筹建设。市、县两级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予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以集中配建方式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2.强化设施改造。综合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改建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要对社区用房、公园等闲置资产全面清理,采取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措施,支持将符合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场所优先发展婴幼儿照护设施,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租赁期不少于3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3.强化社会参与。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参与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或办公场所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2022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利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采取单独建设或联建的方式至少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建设公办示范机构。依托市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市级综合托育服务中心,设置托位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个,配建婴幼儿活动、服务管理等功能用房,每个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设置托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个,并符合《四川省优质服务托育机构评价标准》,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2.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每班托位不超过20个。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班进行科学保教指导和监督管理,卫健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班进行卫生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预防指导和监督管理。2022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划建设。已经取得《卫生综合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进行卫生评价。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每学期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报告收托情况,教育部门同步抄送同级卫健部门,实现信息精准一致、互通共享。2022年秋季,有条件的幼儿园托班覆盖面达到60%,2023年达到70%,2024年达到80%,2025年实现有条件的幼儿园全部开设单独托班。〔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生健康委〕
3.打造连锁化品牌。积极探索优质婴幼儿照护机构领办多个服务点的“1+N”托育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国有资本与品牌托育服务企业合作,参与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探索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联合体,实现资源共享、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对在同一县级区域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在150人以上的示范性机构(包括“1+N”服务模式),给予适当金额的一次性奖励。到2022年底,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至少引进或培育1家连锁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4.规范运营管理。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8号)等相关规范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规范照护服务行为,促进机构标准化运营。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托育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法人登记证明、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素保障。
1.建立指导体系。建立市、县、乡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落实工作人员,给予经费保障。各级指导机构负责开展卫生综合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开展托育机构负责人及卫生保健人员培训;牵头制定示范机构评估标准,定期组织评估;指导托育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2.加强政策支持。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幼儿园单独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可在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眉山银保监分局〕
3.加强人才培养。实施校企合作,支持在眉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至少建成1家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和安全照护培训。成立托育服务协会,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研究制定托育行业标准,承担全市托育行业指导。〔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进行登记和备案,住建、卫健等部门要配合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按标准建设和设置。举办托班的幼儿园,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实行“一照多址”改革,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托育机构,在同一县级区域内建设运营“1+N”托育服务点,在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到卫生健康部门新增备案。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托育机构备案、变更、注销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2.建设智慧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基本信息、安全运行、入托管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等纳入智慧监管范围。开发备案托育机构电子地图系统,向社会公开备案托育机构具体位置、机构性质等相关信息,引导婴幼儿家庭就近就便选择符合国家规范的托育机构入托,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3.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设防,安装一键式报警器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等。加强卫生健康、教体、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救援等多部门协作,定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2022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分别制定本辖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出台政策扶持清单、任务清单,召开专题会安排部署。
(二)示范引领(2022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托班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探索形成“机构示范、社区补充、辐射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总结推广(2023年)。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在中心城区、园区或乡镇建设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托位有效供给。
(四)提质增效(2024—2025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及综合评估制度,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地方标准,力争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每半年将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对各级、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等情况开展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加大宣传各地工作经验,推动形成具有眉山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
附件:
1.眉山市“十四五”时期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年度指标分解表
2.眉山市2022—2023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表
3.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政策清单
附件1:眉山市“十四五”时期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年度指标分解表
附件2:眉山市2022—2023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表
单位:个
附件3: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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