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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1-11-17 13:01:33

 陕教〔2021〕17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学前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省级将公办幼儿园收费制定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有效保障了公办幼儿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前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但是,学前教育基础还较薄弱,幼儿“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同时,个别地方因公办园收费标准长期未做调整,导致的公办园运转困难,发展艰难,供需矛盾等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学前教育阶段一直是社会关注、需求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各地应秉承党中央“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这一宗旨,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各地应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实际情况,积极推进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引导民办幼儿园科学合理收费。

  二、严格政策,强化监管。依照《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级管理,收费项目有五项: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含餐点)、体检费、保险费。其中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发改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标准。伙食费(含餐点)为服务性收费;体检费和保险费为代收费。

  除上述五项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自行设立其他收费项目或以其他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均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盈利,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落实政策,动态调整。各地要强化学习培训,熟练掌握政策,结合工作实践,创新方式方法。各地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应摸清本区域公办幼儿园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尤其是长期未调整保教费标准的个别地市要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有效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

  四、落实公示,加强监管。各地应通过现场检查、提醒告诫、定期巡查等方式,督促幼儿园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幼儿园相关收费规定应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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