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人口函〔202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做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安全有序推进托育机构恢复入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评估中小学开学复课情况,参照幼儿园复园时间,确定托育机构复托时间。
二、认真组织检查评估托育机构复托前各项准备工作,未达到《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各项要求的,不得复托。
三、加强托育机构日常健康管理,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和婴幼儿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落实入托婴幼儿晨(午)检、全日观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等防控措施,做好场所通风换气、清洁灭菌等工作,切实保障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主动协调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快推进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管理用户注册。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托育机构面临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等部门,在落实好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促进托育机构发展的支持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部署,安全有序推进托育机构恢复入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做好托育机构复托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坚持属地管理。要求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参照幼儿园复园时间,确定托育机构复托时间。二是做好复托前准备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评估,托育机构未达到《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要求的,不得复托。三是加强复托后健康管理。要求托育机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制度措施,切实保障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四是加快登记和备案。要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2020年7月底前,完成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管理用户注册。五是加强调查研究。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研究制订促进托育机构发展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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