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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6-11 9:57:4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7日        
 
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本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拓宽途径扩大资源供给,进一步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利用小区现有资源改建成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政务服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健全联动管理机制,按职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审批、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开办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必须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第六条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新建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符合配套建设幼儿园有关规定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各区教育部门应配合规划资源部门,严格审查新建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中配套幼儿园布局、位置、具体建设指标,确保落实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小区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同步审批。

  第九条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住宅项目相关规划等审批文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指导监督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

第三章 验收交付

  第十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市规划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一律不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验收。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用房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教育部门,同时移交竣工图纸等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全部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各区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验收合格幼儿园的接收、开办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在幼儿园移交过程中,要严格监督、大力支持。配套幼儿园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区有关部门应抓紧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区人民政府,确保用于发展学前教育,有关不动产登记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十六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1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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