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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上海16部门发力出台幼儿托育新政
来源: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5-4 7:27:43

 政府引导 家庭为主 多方参与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

    上海日前出台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1+2”政策文件,包括指导意见和配套的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设置标准,明确“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1+2”政策文件分别为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由教育、民政、工商等16家部门共同制定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这3个文件将于2018年6月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明确,上海将构建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家庭是3岁以下幼儿养育的主体,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政府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出台管理办法和提出保障政策,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以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楼宇和个人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上海坚持规范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托育机构的受理登记、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管都将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置标准》严格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市、区、街镇三级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提出,将严把安全关并保障托育服务质量。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要求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明确托育机构法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托育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对托育机构申请举办、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全流程做出相关规定,是对托育机构准入管理、分类管理、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包括总则、机构设立、机构管理、监督与管理、变更与终止、附则等内容,并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不同属性予以具体规定。

    《设置标准》是各类托育机构设置的标准要求,界定适用范围,明确设立托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选址、功能、供餐、安全、班级规模、人员配置、卫生等,同时对举办者、名称、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提出具体设置要求。

    据介绍,上海后续还将出台3岁以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与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和保障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作者:董少校)

    本文转载自《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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