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整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结构更为合理,使财政经费更多地投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薄弱领域,推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规模扩大的同时,进一步实现内涵发展与质量提升,实现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特提出以下进一步优化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结构与相关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突破旧有学前教育发展思路,创新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
首先,明确将实现学前教育普惠且有一定质量的发展,作为公共财政推进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基于此,现有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应突破“唯公办、城市为主”的发展思路,统筹分配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办学性质和类型幼儿园的布局与发展差异、城乡和地区间学前教育财政资源的分配差异,学前财政经费投入结构的规划,应着重补齐普惠性幼儿园资源不足、农村和老少边贫民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滞后、幼儿园教师队伍不稳定等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短板,再以此确立合理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基本结构。
其次,基于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格局和目标,明确将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结构为“基础性投入、激励性投入、倾斜性投入”三部分。“基础性投入”重点为保障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的数量稳步发展、质量稳定提升;“激励性投入”则重在激发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幼儿园举办者更主动为民众提供普惠且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的积极性;“倾斜性投入”则重在保障财政经费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薄弱领域分配,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底线均衡。
二、以普惠和质量为基本价值取向,打破公民办壁垒,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发展与普及
首先,基础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重点投公办。目前我国公办园及在园儿童数量占全国总数的近一半,也有将近97%的学前教育财政经费都投向了各类公办园。基于此,在稳定现有财政经费投入、保持公办园发展水平和规模的基础上,应依托现有的编制拨款、生均拨款等方式,将35%的新增学前教育财政经费用于基础性投入,重点保障对各类公办园软硬件等方面的投入,推动公办园数量和规模的稳步扩大与质量的稳定提升,确保公办学前教育在整个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中占据主要比例,并保持较好的质量水平。
其次,激励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重点促普惠与质量。激励性财政投入重点在于激励各类幼儿园提供普惠且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服务,因此建议将40%的新增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作为激励性投入,以普惠且有质量为主要目标与评价标准,基于评估、以奖代投,打破公民办壁垒,面向辖区内所有公办、公办性质、民办以及混合所有制幼儿园,针对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建设、日常办公运行、设施设备建设等方面,以生均财政奖补、专项投入奖励等多种方式,结合幼儿园办学等级认定及收费标准,确定相应的投入标准和力度,确保各类普惠且有质量的幼儿园能够享有同等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保障的待遇。
第三,倾斜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重点保弱势。财政投入应在稳定原有支持性投入的基础上,确保每年有不低于25%的新增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作为倾斜性投入,重点投向处于发展弱势区域的各类薄弱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以及混合所有制幼儿园,提供特殊、倾斜性的投入,以盘活当地现有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发展新的资源,并稳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趋向公平与均衡。
三、以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式的创新,实现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成本的合理分担
首先,应面向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构建统一的编制拨款、生均拨款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程序。
其次,根据幼儿园的普惠性程度与办学质量,同时基于营利性与非营利的区分,以多种财政奖补方式加大对非营利、普惠性民办园的支持力度。
第三,利用间接性的财政补贴政策,构建幼儿园发展预备金制度,要求民办园为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改善教育教学条件等预留发展资金。
四、明确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确保新增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向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等学前教育发展的必然薄弱环节倾斜
首先,应提升普惠性民办园的生均财政补贴标准,并且放宽生均财政补贴的使用范围,明确生均财政补贴经费中有相当比例可用于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如上海、浙江、山东等地,都已经在探索实施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财政补贴政策,但补贴标准仍普遍偏低,缺乏对用途的具体规划。为此,各级地方政府一方面应利用公共财政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的生均财政补贴力度,不断提升相关标准,另一方面明确规定生均补贴经费中应用于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的比例,确保补贴经费的规范使用。
其次,核定基础教育教师编制总量,对幼儿园教师编制进行统筹、动态管理,为公办园及公办性质园补足配齐在编教师,保障教师工资待遇。目前,我国各地区幼儿园教师编制紧缺,尤其是公办性质幼儿园教师严重不足,正严重制约着公办学前教育的有效扩大与发展。为此,教育部门应连同编办、人社等部门,基于整个基础教育教师编制总量以及公办学前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统筹公办园教师编制配给,并对编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区域内各类公办园实际办学规模和教育需要,定期核编,对缺编严重的公办性质幼儿园配备基本的编制数量。
第三,针对普惠性民办园和各类公办性质园非在编教师,结合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构建相应的教师工资待遇专项补贴和资助制度。对于无法通过编制解决的非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可借鉴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已经在探索使用的制度外用工、人事代理等人事管理模式,基于对非在编教师的评聘、权益保障等的规范管理,实施教师工资待遇专项补贴和资助制度,为这些教师群体在基本工资、社保、医疗等方面提供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并稳步提升非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
第四,基于学前教师队伍整体质量亟待提升的需求,公共财政应全面面向各类幼儿园教师提供差异化的在职培训经费保障。在职培训作为提升幼儿园教师专业素养和保障其专业发展权利的重要方式,公共财政有必要为此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考虑到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幼儿园公益性不同,应针对不同幼儿园提供差异化的职后培训经费补贴标准和方式。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的主要部分应优先投向薄弱地区、普惠性幼儿园教师,确保其能接受到充分、全面的在职培训;对于公益性较弱的民办园教师,则也分配一定比例的经费,以“培训券”的方式,鼓励教师从政府认证的合格培训机构选择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培训项目。(作者系国家督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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