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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鲁昕:学习领会三中全会精神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来源: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12-18 11:37:06

 

——在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3年会上的讲话  

 教育部副部长  鲁  昕

  2013年12月15日•江苏无锡

 

 

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天,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美丽的无锡市召开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民办教育协会2013年年会,共同谋划民办教育发展大计,共同展望民办教育美好明天。在此,我谨代表教育部向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辛勤奋战在民办教育战线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表示衷心的问候!
 
    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们党在新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决定》提出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教育改革的攻坚方向和重点任务。这次大会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狠抓质量”为主题,是民办教育界深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会议开的十分必要和及时。接下来,我主要谈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三中全会对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指明了方向
 
    《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时,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这些都对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也为民办教育改革指明了制度性方向。我们要全面深刻理解《决定》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完善制度,努力开创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要毫不动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教育同样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在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提供多样化选择、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激发教育活力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发展民办教育,推动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的形成。
 
    二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民办教育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决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民办教育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要紧密围绕市场和社会需求配置教育资源,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和职业学校,要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要树立市场优胜劣汰意识,努力打造人民群众欢迎、办学形式多元、高质量有特色的品牌,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统筹,做好法律法规、发展政策、制度标准等工作,努力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三要积极创新办学体制。《决定》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教育。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混合所有制学校法人资产结构,允许学校管理者、骨干教师等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鼓励民办学校师生创造的专利等成果经评估后成为学校的出资。新世纪以来,独立学院的快速发展为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贡献,这种优质公办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的办学形式带有混合所有制的基本特征,要鼓励具备独立的法人、校园、教学、财务、招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条件的独立学院,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学校的实现形式。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也鼓励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通过相互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互相支持,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鼓励中外合作办学。
 
    四要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平等地位。《决定》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教育领域也需要解决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平等竞争问题,这对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当前,在法人属性、税费优惠、财政扶持、产权归属、教师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不少政策和法律障碍。我们要按照《决定》精神,坚决消除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政策,在法律法规和制度上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平等地位。
 
    五要深化民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决定》指出,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民办教育改革在教育内部,涉及招生考试、培养模式、课程学制、内部管理等方面;在外部环境上,涉及登记、产权、税费、社保等政策法规;在管理体制上,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等众多部门。因此,推进民办教育改革,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使相关部门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要坚持综合改革,注重顶层设计,强调系统管理,制度设计要具有综合性,政策实施要注重配套性。
 
二、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现状、成绩和工作进展
 
    (一)发展现状
 
    据2012年教育事业统计,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14万所,在校生3911万人。其中:幼儿园12.5万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69%;在园儿童1853万人,占全国在园儿童总数的50%。普通小学5213所,占全国普通小学总数的2%;在校生598万人,占全国普通小学在校生总数的6%。普通初中4333所,占全国普通初中总数的8%;在校生451万人,占全国普通初中在校生总数的10%。中等职业学校2649所,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总数的21%;在校生241万人,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1%。普通高中2371所,占全国普通高中总数的18%;在校生235万人,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普通高校706所,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29%;在校生533万人,占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22%。
 
    (二)主要成绩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是全方位的。一是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增加了教育选择机会,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特色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二是丰富了社会教育资产,拉动了地方经济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民办学校现有资产4500亿左右,每年为财政贡献不少于1500亿、在校生日常消费总计近3500亿,为社会提供了300多万个就业岗位。三是创新了办学体制机制,激发了学校发展活力。民办学校在内部管理、教育教学、家校互动、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显示出较强的改革活力。全国已有5所民办高校获得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有的地方已出现民办中小学“一位难求”的现象。
 
    (三)工作进展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

     一是完善民办教育法律政策。今年,教育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工作,目前,修订草案已于10月5日前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去年6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22条”),进一步明晰了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相关政策,拓宽了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的发展渠道,基本解决了教育内部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问题。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之后,围绕解决民办教育发展宏观政策问题,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力图解决困扰民办教育发展、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突出问题,如法人属性、分类管理、财政扶持、治理结构、政府服务等。目前,教育部正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决定》要求修改完善文稿。

    二是积极指导民办教育改革试点。截止目前,全国有23个省份也出台了扶持民办教育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温州市,建立了推动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政策体系,出台了《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14个配套文件。各地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取得显著成效,如温州实行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江苏和福建确定了民办学校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上海开展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并对民办学校资产进行监管,深圳落实民办教育师生公平待遇,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改革,形成了一批具有改革示范意义的典型经验,为地方经验上升为国家政策和制度提供了实践支撑。

    三是积极推进独立学院规范发展。按照2008年教育部颁布的26号令要求,教育部党组明确了独立学院规范工作的基本原则:肯定成绩,实事求是,依法合规,规范管理;探索形式、创新发展、平稳过渡、内涵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独立学院规范验收工作方案,督促独立学院规范办学体制机制,完善办学条件,优化高等教育资源、提升独立学院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水平。今年6月,教育部举办了“全国独立学院创新与发展培训班”。今年7月,教育部启动独立学院试点验收工作,对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三所独立学院进行了试验收。通过试验收,进一步听取建议、了解诉求、凝聚共识、完善方案,为下一步推动独立学院规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下一步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几项主要工作

    第一,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分类管理是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世界各国私立教育发展规范的普遍做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工作任务,教育部积极开展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并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研究。目前,正在起草完善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和扶持。在登记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地方可以根据实际允许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法人。在管理上,两类民办学校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收费政策。在扶持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异化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制度。

    第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政府补贴,就是要推动各级政府以奖补等方式,在学校建设、学生培养、教师待遇、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是支持民办教育的新型方式,各级政府要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教师培训、优质课程、科研成果、政策咨询等服务。助学贷款,目前已覆盖到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政策上已经做到了公、民办学校一视同仁。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民办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基金奖励,就是政府和民间组织设立基金,对为民办教育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捐资激励,要积极培育捐赠文化,疏通捐赠渠道,完善制度政策,对捐赠者和捐资举办的学校给以大力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决定》提出的五项制度,完善《若干意见》。

    第三,大力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是民办教育发展的核心要素,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当前制约民办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教师队伍不稳定,总体素质与事业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是,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决定》指出,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决定》精神,我们要逐步健全民办学校教职工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机制,使民办学校教职工在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保障水平与公办学校基本相当。这是保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各地和学校在这方面要进行积极大胆的探索,财政要通过奖补等方式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

    第四,加强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指导和服务。《决定》要求,“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为我们转变民办教育管理方式提供了基本思路。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规划制定、政策完善和标准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指导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要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质量监控和财务监管,完善督导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五,积极创新推动民办教育发展新机制。要积极推动民办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试点改革的成功范例和经验上升为示范和国家制度。要搭建民办教育交流合作、共同发展的平台,在教育部和民办教育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本月12号在北京成立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将一批坚持非营利办学,定位准确、管理规范、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民办高校组织起来,树立民办教育的良好形象。国家和地方要积极争取设立财政专项,建设好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示范性的民办学校。

    同志们,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在民办教育的广阔天地,大有可为;从事民办教育事业,大有前途。我们要树立强烈的机遇意识、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全面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营造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舆论环境,努力开创民办教育创新发展的新局面!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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