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发改公价〔2024〕58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廊坊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科创局、文教卫生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公共服务局:
为加强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收费标准
全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级统一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的全日托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下同)1400元/生·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外的全日托托育费700元/生·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三)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原则上半日托托育费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临时托托育收费标准由托育双方协商约定。
营利性托育机构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规范收费行为
收费退费、收费公示等相关要求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此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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