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的通知》(教基〔2022〕1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精神,促进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园水平、提高保教质量,充分发挥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扩充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加快实现全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我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修订)》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本次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和标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评估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基本原则,对申报资格、认定标准、基本程序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优化了评估分值和整体框架体系,夯实硬件基础,突出软件提升,聚焦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质量。各地要组织各级行政、教科研人员和幼儿园深入学习,更新理念,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质量意识,确保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建设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地要加强对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激励引导,完善政策保障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幼儿园创造条件争创示范,加大业务指导,推动幼儿园切实深化保教改革,提升教育质量,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推动区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
三、强化动态管理。我厅在常态化开展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工作的同时,对往年已确认的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每5年组织复查一批,并根据需要采取随机、不定期的方式开展专项督查。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示范幼儿园定期指导制度,建立完善后续跟踪、管理机制,督促幼儿园持续提质量、强示范,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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