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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聚焦
侯炳轩:新条例形势下民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主体”
来源: 侯炳轩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3-29 14:2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标志着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层面围绕“以人民为中心”民办教育新法新政体系的基本形成。十载披沥、日渐完善的民办教育法制体系必将对我国中长期民办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实践产生深刻和长远的历史影响。


  根据2016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新版实施条例,在事关民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局的上下传导、内外平衡关联系统中,党和国家、地方政府、民办园所每一个责任主体都必须依法担当、恪尽职守,才能有为有位,符合社会期待和历史大势。

  一、党和国家的通过顶层设计战略规划行使立法主体责任

  以十八大为新起点,十九大为总突破,党和国家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办 人民满意的教育”和“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登高望远、整体谋划、稳健发力,为包括民办学前教育在内的中国教育描绘了宏伟蓝图,制定了推进计划、构建了保障体系。

  2016年4月18日,《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中正式通过。

  党建工作从制度建设层面实现了“不管公办还是民办都是党办”,从实践操作层面保证了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的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框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提出了迫切需求。

  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2021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纲要在第十三篇“提升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部分,出现了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这一新提法,清晰了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教育面临的时代主题和目标任务。


  2021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通过中国政府网正式官宣发布,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以人民为中心”、“办人民满意教育”、“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法新政体系基本构建完成。推进“普及、普惠、优质、安全”前提下的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有了法律保障。

   新条例形势下,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通过顶层设计、战略规划为民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把脉会诊、定向指路,依法履行了自己法定的主体责任。

  二、地方政府通过规范管理支持服务践行法治主体责任

  党和国家关于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法新政体系基本构建完成之后,地方各级政府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通过规范管理、支持服务践行法治主体责任就成了问题关键。

  新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科研项目、课题资金。

  第五十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新条例全文9章68条在充分体现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既定原则背景下,再次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于中国民办学前教育未来发展的基本思路:在规范的基础上,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在“普及普惠优质安全”的前提下高质量特色化发展。


  “普及、普惠、优质、安全”前提下的民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

  各级政府民办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知法、守法,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职权,推动民办学前教育为民造福。这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支持民办学前教育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以人民为中心”,动员、组织、团结民办学前教育力量和公办学前教育并肩携手建立“高质量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统一战线”,为社会提供“人民满意的高质量学前教育”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和长期任务。

  2021年5月17日,在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指出,“民办教育界对新版条例实施最大的担心,不是在条文本身,而是在地方政府的实施层面。”担心个别地方政府官员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规范、轻扶持”,甚至“一刀切”处理。

  新条例形势下,各级政府官员学法、知法、守法的水平影响着各地民办学前教育的政策生态,考验着基层官员的行政智慧,更见证了中国社会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

  三、民办园所通过自律规范内涵发展担当法人主体责任

  新条例形势下,民办学前教育投资人、管理者、从业者要想通过自律规范内涵发展担当自己尊法有为主体责任,在“普及普惠优质安全”为背景的民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大潮中开辟出自己的全新事业,需要在如下三个方面,练好内功,行稳致远——

  01 新条例形势下的“心态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在党和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积极鼓励、大力扶持下,民办学前教育在协助政府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社会问题的同时,为城市乡村提供了大批优质学位资源,全行业得到了“井喷式”大爆发。

  面对民办学前教育在初级发展阶段暴露的“野蛮生长”现象,党和政府站在“以人民为中心”执政高度,放眼“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针对“粗放式”出现的问题,通过新法新政体系建设进行必要的“规范治理”,为的是实现更加健康、持久的高质量发展宏图大业。

 
  正如不少专家学者的观点:通过此轮新规治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得到更加全面有力的政策扶持而获得更好更优发展的同时,合法选择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也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在市场竞争中强身健体,实现高水平特色发展。

  我们要相信党和政府,“少一点焦虑抱怨”,“多一点静心专注”,全心全意练好内功,为民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做出自己的新贡献。

  02 新条例形势下的“法制建设”

  即将在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以人民为中心”新法新政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严肃的国家法律,全社会所都必须心怀敬畏、知法守法。

  民办园所同样需要做好自身“法制建设”。

  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新条例第十三条第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以上禁止性法律规定是国家法律为民办教育划出的禁区红线,也是民办学前教育工作者进行自身“法制建设”的重点、难点。

  新条例形势下,民办学前教育生态环境发生了变化,过去怎么办现在还怎么办,人家怎么办我也怎么办的老黄历、老经验、老办法极有可能给自己带来追悔莫及的重大损失。

  03 新条例形势下的“内涵建设”

  面对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新定位、新生态、新规则、新挑战,为民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读懂幼教经,练好基本功,用内涵发展赢得认可。

  热爱生命读懂幼儿,是我们办好幼教的前提;尊重规律做好幼教,是我们办好园所的基础。先进的理念、成熟的课程、优秀的团队、科学的管理、贴心的服务是“幼儿进步,家长的满意,社会认可”的重要考察指标。

  2.节约降成本,学习添后劲,向科学管理争取效益。

  普惠园的本质就是限价。试想,在收费受限的前提下,各种支出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久而久之自然会坐吃山空。民办园全员居安思危、精打细算,做学习者、教育者、管理者,齐抓共管、人人担责,用科学管理降低不必要的办园成本,细水长流提升办园效益。


  3.内部深挖潜,统筹广聚力,立足幼儿创新产业链。

  幼儿园最宝贵的资源是幼儿。每一个对园所满意的幼儿和家庭都是潜在的巨大财富,民办幼儿园可以对内依托园所教师资源、场地资源,时间资源,对外整合社区资源、同业资源、研学资源为幼儿和家庭提供更加多元的综合服务。

  4.调整园所结构,在托幼融合中培育增长点。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托育政策相继出台,各省市文件也陆续到位,学前教育从原来的3~6岁到未来的0~6岁,托幼融合创造新的效益增长点条件基本成熟。

  需要提醒的是,国家有了民办学前教育野蛮生长、过分逐利的前车之鉴,托育行业从起步阶段将会限定在普惠范围序列之中。心存侥幸和投机心理,企图通过托育项目高收费、高盈利而激情投资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5.尝试联盟发展,在抱团赋能中资源共享。

  从外在形式上,联盟发展可以采用“以强带弱”、“以老带新”、“以大带小”、“平行互助”等多种方式。

  从内在主题上,联盟发展可以采用“课程合作”、“培训合作”、“教师共享”、“采购同步”等多种形式。

  实力强、规模大、辐射广的幼教集团可以创新多种方式组建不同主题的发展联盟,实现学术专业上的互学互鉴,后勤服务上的高效低耗。

  6.加强教科研联合,在纵向合作中提升质量。

  参差不齐的师资队伍是制约包括民办学前教育在内幼教事业发展的瓶颈症结。特殊时期低门槛幼师培养体制亟需建立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机制弥补短板。

  高等师范院校幼师专业教师在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深入第一线,理论联系实践,有可能在教育现场寻找到大学校园没有的教育风景。

 
  大专院校的学术资源与基层园所的人员融合、课题对接、优势互补将实现双向激活、多方受益、专业引领,对个体、团队、行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大专院校的有识之士与实践见长的业务骨干的深度结合、共同成长极有可能催生一批有理论、有实践、懂管理、会经营的专家型人才,为学前教育“管、办、评”分离积累经验、储备能量。

春根深叶茂  行稳致远

  “普及普惠优质安全”背景下的“民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幸福高铁已经启动,党和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地方各级政府、民办幼教园所就是驱动车轮带动列车滚滚向前的动力源泉。

  本文刊登在《河南民办教育》2021年第3期P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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