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兼学前工作委员会理事长、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院副院长侯炳轩
在新中国教育发展进程中,中小学聘任法治副校长不是什么新闻和鲜招。但是,由教育部主导,多部委联动,高规格制定《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并扩展到幼儿园阶段,应该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党和政府完善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健全学生和幼儿保护机制的一项重要工程。此举意义重大,值得期待,值得探讨!
作为一名基层教育工作者和学前教育行业协会代表,我认为在《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办法》施行过程中,关注并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有助于法治副校长制度的规范化落地和高质量推进,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给予重视。
一、面对学龄前儿童,幼儿园如何通过法治副园长开展行之有效的法治教育?
学习《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办法》发现,该文件行文对象主要是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只是在文件第十九条后半句对幼儿园做关联性规定: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问题来了——
首先,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是刚性原则要求还是弹性一般倡导?尤其是处于规范发展阶段的民办幼儿园来讲,是举办人必须聘任法治副园长?还是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次,具体到学前教育阶段,对学龄前儿童要不要开展法制教育?需要的话怎么来开展?怎么把握好教育、法制、趣味三者中间的平衡度?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再次,处于规范发展阶段的民办幼儿园,目前正面临着来自基层行政执法者诸多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粗暴乱象”,幼儿园聘任的法治副园长是否可以代表民办幼儿园依法维护办学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以权代法、不对称、一边倒问题的出现?
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单一导向概念,依法治教需要所有参与者知法、懂法、尊法、守法。当下阶段,民办幼儿园举办人、管理者、从业者确实需要来自法律专业人士的援助与支持。
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培训效果如何保障?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委派,经由教育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的工作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判断,拟出任法治副校长的人员大多来自公检法司等法律部门。这些曾经合格甚至优秀的司法工作者,是否了解中小学的教育对象和学习规律?是否适应中小学的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尤其是学前教育阶段更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毕竟熟门熟路的公检法工作流程与中小学未成年人教育相去甚远,差别极大!
笔者认为,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过程中,严格、系统、务实的岗前培训工作必不可少。管理办法规定的8学时培训时间与合格的法治副校长需要学习掌握的基本内容有点儿不成比例!毕竟因为转换跑道凭借老经验处理新问题,结果好心办坏事的案例不在少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事关国家法治体系建设,不可掉以轻心。
三、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是否可以成为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权教育者、监督者、指导者?
在中小学教育实践实务中,教师的惩戒权和中小学生的惩戒教育是一个不好拿捏的敏感话题,特别需要积极正向,富有教育意义的监督、指导。如果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能够配合学校心理健康教师组织力量认真研究中小学生成长过程的常见问题,给老师们以引领培训,给学生以温馨提醒,给家长以智慧支持,我们的教育可能会多一些人文温度,少一些粗暴蛮横。中小学生正值人生由不成熟到走向成熟的特殊成长期。在这个敏感而叛逆的“多事之秋”,孩子们更需要来自学校老师和父母家人的尊重、理解、关心!
教育是生命与生命的对话,是灵魂与灵魂的陪伴。面对青春期的孩子,教育惩戒权要慎之又慎。在这个神秘的时空领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大有作为!总之,一位合格的法治副校长首先学会懂教育!因为学校面对的是孩子,学校的工作叫教育!依法治国责任重大;依法治教任重道远!
文章来源:第四期《学前教育行业资讯汇编》第一视角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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