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执行会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孙霄兵,在2018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新的形势
我国教育正在形成新的格局和特点,体现为:一个体系、两种分类、三个领域(公民办学、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四类跨越、实现中国教育的第四个跨越发展:基础、职教、高教、民办教育作为宏观教育主体的跨越式发展,五部法律:教育、义务、职教、高教、民办,从而使中国形成公办民办并举的、国家社会同力,历时转化共时、公平质量并重、精英普及共建的新的体制制度正在形成。公办学校负责精英教育,民办教育负责普及教育的时代正在结束,两者共同承担精英教育和普及教育的新的时代已经到来。
一年来大规模高层次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正在分类设立和发展。幼儿园纳入学校。《学前教育法》规划已经上报全国人大。学前教育可以成为普惠性幼儿园,2020年达到80%。
新的实施条例已经结束新一轮征求意见(910),等待审议出台。
二、新修订的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学前教育的政策
1、分类设立审批政策:新民促法(2016)规定学前民办教育只能分类选择发展营利。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条例规定,基金可以设立无举办者非营利学校(第5条)。
2、资金扶持政策:民促法第七章第45条关于专项资金政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3、购买服务政策:民促法第七章第46条购买服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4、税收优惠政策:民促法第七章47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学校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条例第53条,减免相应税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公办税收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优惠。
5、捐赠政策:民促法第七章第48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条例54条规定,可以设施、学校命名。
6、信贷政策:民促法第七章第49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现代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7、土地政策:民促法第七章第51条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土地优惠等规定,给予了民办学校重要支持。《实施条例》55条,对非营利学校划拨土地。学前教育办学、学历教育可以招拍挂或者协议、长期租赁土地办学,土地给予优惠、协议、分期缴纳。
8、补贴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获得补贴生均经费(条例第58条),应当包括民办学前。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或者普惠性学前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普惠性学前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或者学前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9、价格政策:民办学校用电、水、汽、热等价格公办学校相同。(第53条)。
10、融资政策:条例规定,放开民办学校融资。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办学(第9条)
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产或者向学校提供的服务等合法权益进行融资,用于学校发展(第60条)。
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上市成为正常融资渠道。新的实施条例没有做出限制,不需要教育部门的审批。
11、收费政策:政策放开。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营利性机构可以按照市场机制收费,按照国务院30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机构逐步过渡到市场收费机制,这无疑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按照《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收费自主,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有公办因素、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政府限价。(第42条)
12、招生政策:《民促法》规定:《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同期招生。寄宿跨区域招生,备案。(第31条)。
13、社保政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依法采取财政补贴、基金奖励、费用优惠等方式,支持、奖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第59条)。
14、薪酬政策:举办者对于学校的管理权和依照章程获取薪酬。(第10条)
15、变更政策:非营利学校可以与继任者约定变更收益。(第11条)
16、关联交易政策: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但要信息披露。(第45条)
17、退出政策:建立推出机制,建立地方民办教育基金。(第57条)
18、限制公办举办政策:公办学校不参与举办营利学校(第7条)。有的公办限制行为,就是民办利好行为。
19、集团办学政策允许: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学校。(第12条)建议修改。
20、条例第60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第60条)。
三、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及政策的上下衔接
1、落实政策:落实好法和实施条例、部门政策和地方政策。
2、解释政策:正确理解立法原意。只能以法律解释政策,不能以政策解释法律。如59条,其他非营利性学校。
3、支持优先政策:地方和部门政策要尽力扶持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为之提供优惠。
4、平等政策:地方和部门政策要平等对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歧视营利性民办学校。把握好两者的平衡。要按照上位法的精神,相互协调一致。
营利性学校要防止低层次滚动发展,避免成为美国式营利性学校。
谢谢。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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