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1-2013年,我国通过实施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7.5%。2014年11月启动的二期行动计划提出,到2016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左右。这意味着,二期行动计划要完成7.5个百分点的毛入园率增量,也就是平均每年新增2.5个百分点。那么,7.5%的增量如何实现呢?带着这样的问题,《中国教育报》记者纪秀君日前采访了国家副总督学、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郭福昌。现根据访谈新闻稿整理发布,未经本人审阅,仅供学习交流。
一、珍惜“存量”,扩大“增量”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19.86万所幼儿园、3894.69万名在园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7.5%。这是建国64年来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果,可称为“存量”或“蛋糕”。同时也应看到,到2013年底,全国尚有32.5%适龄幼儿未入园。按当年3至6岁适龄幼儿总人数为5769.90万人计算,未入园幼儿总数为1875.21万。如果考虑人口政策微调,全国每年约新增100万名左右新生儿。从目前和长远看,全国需要再新建10万所左右幼儿园,使幼儿园总数达到30万所左右,才能实现全部3至6岁适龄幼儿“有园上”、逐步“上好园”的目标。
二期行动计划提出,到2016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要达到75%左右,等于在67.5%的基础上增加7.5个百分点。2014-2016年,只有平均每年新增46.88万名适龄幼儿入园,才能实现平均每年提高毛入园率2.5个百分点;只有三年累计新增140.64 万名幼儿入园,到2016年才能实现75%左右毛入园率的目标。也就是说,只有在扩大“增量”做大“蛋糕”中提高入园率,才能实现二期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退一步说,如果想从2013年底现有民办在园幼儿“存量”或“蛋糕”中,以办普惠园为名划走一个百分点,2014-2016年新增的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就必须提高8.5个百分点,才能补足“存量”、实现提高7.5个百分点的“增量”。
我认为,一方面要珍惜“存量”,办好每一所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幼儿园;另一方面要扩大“增量”,在“增量”中提高入园率,才有利于方便群众,就近入园。
二、新办园体制中两类园占比,未设底线也未封顶
第一,新目标确定后,采取什么样的办园体制至关重要。所谓“主体”,辞海的解释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具体来说,在全国幼儿园“总数”中,公办园数与民办园中普惠性园数相加形成的“合数”,要占主要部分。至于在这个“合数”中,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各占多少比例,并未做出硬性规定。目前,有一种倾向,一提“公办民办并举办园”,就认为公办园与民办园必须各占50%,否则就称不上“并举”;一提“大力发展公办园”,公办园的各项发展指标,包括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教职工数、园长数、专任教师数、毛入园率中贡献比例数等,就都必须要超过民办园,否则就称不上“大力”。如果不及时改变这种思维定式,必然引发公办园与民办园在数量上相互攀比和竞争,从而淡化质量提高。
第二,二期行动计划中,将“大力发展公办园”改为“加快发展公办园”,将“积极扶持民办园”改为“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将“公办民办并举办园”改为“初步建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有利于防止单纯追求数量和规模,忽视质量提高的倾向。举个例子,2013年底,浙江省台州市公办在园幼儿占76.2%、民办在园幼儿占23.8%,温州市公办在园幼儿占12.6%、民办在园幼儿占87.4%。相比之下,台州公办在园幼儿比温州多63.6%,温州民办在园幼儿比台州多63.6%。到2016年底,在“主体”中,台州市公办园可能多于普惠性民办园,温州市普惠性民办园可能多于公办园,应该视为正常现象,因为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到2017年以后,在“主体”中,两市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各自占比也许会有变化,但“公益与普惠”的性质未变,依然属于正常现象,因为符合因时制宜的原则。
对于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两类园在“主体”中的占比,未设底线,没有要求两者必须要达到的最低比例数,实际上等于放宽了公办园发展的时限;也未封顶,没有规定两者不得超过的最高比例数,实际上等于扩大了民办园发展的空间。因此,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公办园或民办园,都可能在“主体”中占多数。在城乡之间,公办园应该尽快成为农村“主体”中稳定的绝对多数。总之,新调整的办园体制,坚持了立足国情,体现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避免了“运动式”的起落。
三、鼓励民办幼儿园办好普惠园
第一,有些民办园自愿申请办普惠性园,如果政府处理得体,民办园获得的好处是很明显的。比如:响应了政府号召,有利于稳定生存发展的空间;享受到了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增强发展的活力和后劲;与当地公办园共同构成“主体”,有利于保持民办园的性质以及自主办园的体制机制优势,突出特色、提高质量。此外,降低了家长承担的全额保教费后,既有来自当地政府的实质性补助,又有来自当地群众的支持,有利于保有生源、持续发展,使普惠性民办园的路子越走越宽。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会有更多的家长希望将子女送入“特需园”,届时,一部分普惠性民办园已经积累了较多经验、更大实力,还可申请退出,由普惠性民办园转办为特需园。
第二,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拥有办学自主权。民办园是面向社会提供选择多样化学前教育服务的供方,政府是愿意替家长承担一部分培养成本的买方。供方与买方经过协商,作为供方的民办园,同意降低向家长收取的全额保教费,不足部分由作为买方的政府采取多种方式给予足额补助,将民办园办成普惠性园,民办园、家长、政府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而形成的契约关系。因此,该园依然属于原法人拥有,依然属于民办性质,依然保有独立自主办园的独特职能。如果政府将选择办成普惠性的民办园视为被收编、改编,捆住其手脚、迫使其与公办园“同质化”,当普惠性民办园感到失去了自我,迟早会放弃选择普惠之路。
第三,政府扶持的力度、激励的程度、给予自主办园的尺度,体现着政府对办普惠性民办园的态度,是民办园选择发展之路的决定性因素。各地政府要鼓励普惠性民办园,根据社会需求不断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保有动力、办出特色、提高质量。尤其要防止以办普惠性民办园为名,将保教费压得过低,政府补助又少,使得园所办普惠性园后,无力改善办园条件、无钱聘请优秀教师、无法提供优质保教服务,造成低水平运转、逐渐丧失活力,最终使在园幼儿受到伤害。
四、机会与质量同等重要
关键在于要在改革发展实践中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办园与民办园,因办园主体不同、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决定其性质和职能各不相同。因此,评价公办园的“公益性”与评价民办园的“普惠性”,各地政府应该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引导“公益与普惠”在各自的领域,开创新局面、提高新水平,各发其力、互促共荣。如果总按照评价公办园的标准评价普惠性民办园,搞“一刀切”“一律化”,既不科学,也不利于提高质量,更不符合二期行动计划提出的“鼓励民办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的精神。
未来10年左右,在扩大“增量”中,新建的10万所左右幼儿园,为公办园与民办园提供了发展空间。对于民办园来说,其规模已经超过公办园,当务之急,应该认真办好现有的园,以鲜明的特色、多样化的优质保教服务取胜,才能争取到更大发展空间。否则,连现有的园都没办好,再大的空间也不属于你。
2014-2016年,按平均每年新增加2.5个百分点计算,在全国全面普及3至6岁学前教育,要到2027年才能实现。从2014年到2027年,还有13年,时不我待。各地政府要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由“责任主体”转到“主体责任”上来,认真落实“机会与质量同等重要”的要求,使每一名幼儿都能享有快乐美好的童年。
五、“责任主体”转为“主体责任”
第一,地方政府由“责任主体”转为“主体责任”,其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权重上有所区别。例如,发展学前教育,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都负有责任,但地方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具体来说,在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上,省级和地市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县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在落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上,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在健全幼儿园监管体系上,县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实施二期行动计划,中央政府重申,发展学前教育地方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重点向中西部、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
第二,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有的县承担不起来“主体责任”,中央政府、省级和地市级政府,依然要加强统筹力度,不能撒手不管。因为,“主体责任”不等于全部责任。因此,县以上政府应该承担起底线责任,才能保证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根据《中国教育报》学前周刊2015年5月10日头版刊发的由纪秀君记者编辑的《7.5%的增量从哪里来》访谈稿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