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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公告
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4-22 16:2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保证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树德育人”重要教育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自身工作与民族前途和国家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幼儿园一切工作都应以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依法执教。
 
    第六条: 切实保障在园幼儿安全。认真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食品和医药卫生安全、校车安全、玩教具安全及周边安全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提高保教质量为核心,倡导先进办园理念,选聘合格专业人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师德师风培养,努力提高专业能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备案制”,依法合理收费。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度和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应主动报教育、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主动接受公众、媒体、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条: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会员间情况的沟通与交流,监督自律公约的执行,听取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大家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及广大民办幼儿园应自觉遵守,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予以表彰。 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将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专委会的官方网站通报;对于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向行业协会、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机关投诉,由司法机关受理,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公约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基础上,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实施期间接受会员监督,并可经理事长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对本公约进行修订。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对本公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本公约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3号楼705B室  邮编:100083
  电话:010-83560418  电子信箱:mbxqjy@163.com